【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7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险金额为30万,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已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2018年6月5日,甲因牙龈出血伴皮肤瘀斑去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2018年6月22日,甲去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甲患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建议骨髓移植治疗;2019年7月2日,甲的门诊病历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载明:髓系恶性肿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确诊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为由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确诊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保险公司能否以不属于恶性肿瘤为由拒赔?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疾险保险金30万元。
【裁判要旨】
甲于2018年6月15日确诊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2019年9月26日医院诊断证明书载明:髓系恶性肿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据此可以确认甲所患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就是恶性肿瘤,这是一种疾病的两种叫法,甲确诊的疾病属于案涉保险合同中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应当支付重疾险保险金。
【本案解读】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的保险理赔纠纷中最常见的一个保险拒赔理由就是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不属于恶性肿瘤,本案中就是一例这样的拒赔纠纷。
本案中法院据以认定甲确诊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为恶性肿瘤的直接证据是医院的门诊诊断证明:载明了髓系恶性肿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没有展开进行其他角度的论述。
本案法院的裁判可以给我们一个启发是医院的病历在健康险的理赔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能够补强这方面的证据,对诉讼会有正向的帮助。
保险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寻求法律上的帮助,可留言咨询本律师。
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