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3日,某中学就该中学包括甲在内的学生向保险公司投保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障项目包括疾病身故等,其中疾病身故保险金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自2016年10月23日-2017年10月22日,合同到期后持续签订一年期合同,直至2022年9月28日签署最后一份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2022年9月28日-2023年9月27日。
2017年8月15日,甲确诊左股骨远端骨肉瘤,此后2020年三次住院治疗,2023年2月住院治疗,并于2023年8月9日因骨肉瘤术后并多发转移、心功能不全病情恶化去世。
甲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保险公司拒赔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审理中查明甲患病后,其所在的学校曾代表甲的父母向保险公司问及甲的医疗费问题,且应保险公司的请求于2021年1月25日出具证实甲因患左股骨远端骨肉瘤手术后肺转移,于2020年3月4日在医院治疗的书面说明。
【争议焦点】
投保时未告知骨肉瘤,后因骨肉瘤身故,寿险能否拒赔?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疾病身故保险金10万元。
【裁判要旨】
甲在首次投保后的2017年8月15日确诊左股骨远端骨肉瘤,2021年甲所在的学校向保险公司出具证明证实甲患有骨肉瘤,此时保险公司已知道甲患有骨肉瘤的情况,其在2022年和2023年继续接受投保,保险公司主张甲投保时隐瞒病史,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不能成立。
【本案解读】
《保险法》第16条第6款 保险人在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第16条第6款是关于“禁止反言”的规定,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这一法律规定的禁止反言。
本案中学校曾代表甲的父母向保险公司问及甲的医疗费问题,且应保险公司的请求于2021年1月25日出具证实甲因患左股骨远端骨肉瘤手术后肺转移,于2020年3月4日在医院治疗的书面说明,此时保险公司已经知道甲确诊骨肉瘤,其2022年和2023年仍然接受投保,就不能再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投保的险种是寿险,保险事故是身故,甲在保险期间因骨肉瘤身故,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应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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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