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0日,甲以丈夫乙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华夏倍安心特定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责任条款约定: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男性特定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且初次确诊时年龄已满21周岁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疾病包括前列腺恶性肿瘤,指原发于前列腺的恶性肿瘤,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ICD-10范畴的恶性肿瘤。
健康问询事项包括:1)您最近一年内是否有过头晕、头痛、胸闷、咯血、腹痛、血尿、便血、消瘦、乏力、长期发热、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等不适?一年内是否有过身体检查结果异常?
2)您是否患有或被怀疑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慢性酒精中毒、肝炎、肝硬化、胰腺疾病、消化道溃疡、支气管扩张、呼吸衰竭、甲状腺疾病、类风湿疾病、红斑狼疮、肾脏疾病、血液疾病、癫痫、精神疾病、卵巢/子宫/乳腺疾病或其他上述未提及的疾病?
甲均勾选否。
2021年6月23日-24日,乙因前列腺增生住院治疗,7月20日确诊前列腺恶性肿瘤。
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未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
乙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审理中查明:1)2019年10月19日乙的体检报告记载:舒张压95mmHg,诊断血压偏高,建议定期复测血压,追踪血压变化以明确诊断;2)2021年3月18日乙的体检报告载明收缩压131mmHg,舒张压86mmHg。
【争议焦点】
投保时未告知高血压,确诊前列腺恶性肿瘤,重疾险能否拒赔?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0万重疾险保险金。
【裁判要旨】
本案中保险公司举证2019年10月18日乙的体检报告证明乙体检异常,包括肝酶高、心电图异常、脂肪肝、血脂高,违反了健康告知义务,但该体检报告发生在投保(2020年11月10日)的一年前,不符合健康问询中“一年内是否有过身体检查结果异常”的情形。
保险公司举证一组配药记录截屏及2019年10月19日的体检报告拟证明乙患有高血压,乙在投保时未告知,乙否认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并补充提供了其2021年3月18日的体检报告拟证明其血压正常。但配药记录截屏没有医疗机构公章及医生签名的疾病诊断证明,也不是能反映乙血压异常的专业检测报告,且仅能证明乙在体检当日存在舒张压偏高的情形,体检建议其定期复测血压,追踪血压变化以明确诊断,故该份体检报告也非明确诊断结论,对于高血压的判断,不能单凭一次血压值高于正常范围就得出患有高血压的结论。
【本律师解读】
本案是一起因未如实告知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以在投保前的体检报告载明肝酶高、心电图异常、脂肪肝、血脂高、高血压,体检结果异常,确诊前列腺癌后,理赔遭保险公司以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拒赔,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主要是从乙是否违反了健康告知义务来切入,法院认为体检报告的确记载了甲存在肝酶高、心电图异常、脂肪肝、血脂高、高血压等情形,但是关于肝酶高、心电图异常、脂肪肝、血脂高的健康问询限定了一年内,乙体检异常不是发生在自投保时往前一年内,而是发生在投保时一年前。
关于高血压虽然未限定时间,但法院认为对于高血压的判断,不能单凭一次血压值高于正常范围就得出患有高血压的结论。
本案法院判决未提及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主观状态,也未提及近因原则,这些都是因未如实告知拒赔的案件中非常重要的因素和切入点,结合具体个案情况可灵活使用。
保险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寻求法律上的帮助,可留言咨询本律师。
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