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环卫局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为该环卫局包括甲在内的环卫工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其中每人的伤亡责任限额为60万,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合同予以承保。
2018年7月16日,甲在上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并被送到医院抢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经鉴定甲的伤情构成二级伤残。
2019年1月24日,甲的家属与交通事故相对方的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该公司赔偿医疗费1万元、伤残补偿金11万,保险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
2019年2月18日,甲死亡,事故发生后,某环卫局未向甲的家属履行赔偿义务。
甲的家属向雇主责任险的保险人主张保险金60万,保险公司称甲负事故同等责任,且甲的家属已获得交强险保险赔付12万,交强险和雇主责任险均系财产险,按照损失填补原则,甲的家属不能获得重复赔付。保险公司只在扣除交强险赔付后按比例承担雇主责任险项下的保险赔偿责任。
甲的家属则认为交强险和雇主责任险系不同种类的保险,所基于的法律关系一是侵权法律关系,一是工伤保险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两者可以重复赔偿。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而非工伤保险,因而应当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对于雇员已获得侵权方交强险赔付的部分(11万),应从雇主责任险项下的保险责任中予以核减,判决雇主责任险保险人赔偿保险金49万。
【争议焦点】
雇员家属已从交通事故侵权人处获得赔偿,雇主责任险保险人是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3款: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2、《民法典》1192条第2款规定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法院认为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而非工伤保险,因而应当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对于雇员已获得侵权方交强险赔付的部分,应从雇主责任险项下的保险责任中予以核减,判决雇主责任险保险人赔偿保险金4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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