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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从交通事故侵权人处获得部分赔偿,能否要求雇主责任险保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8日|分类:保险理赔 |51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甲系某通信公司的员工,2018年4月,通信公司为包括甲在内的40余名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是通信公司,保险期间自2018年4月5日-2019年4月2日。

保险期间内,甲遭遇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甲负事故主要责任,乙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甲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认定甲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肋骨、右肩骨折,分别评定为人体损伤9级、10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60日。

甲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向法院起诉乙及其保险公司,经调解结案,或乙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7000元。

甲向承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无证据证明A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系工伤事故,且其已经从案外人处得到相应赔偿,不能获得重复赔偿,保险公司即使承担责任,也只承担甲未主张的70%赔偿责任。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根据甲提供的工伤认定书,可以证明案涉事故属于雇主责任险保险范围。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甲承担70%责任,乙承担30%责任,作为雇主的通信公司对于甲应承担的70%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乙应承担的30%责任应向甲承担赔偿垫付责任,因甲已从乙处获得30%赔偿,通信公司无需再承担该30%的赔偿垫付责任,否则会出现雇员双重受偿,雇主向雇员赔偿后无法向第三人乙追偿的情形,因此判决保险公司仅需承担70%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是根据法律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应当更理解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情况下,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是最终赔偿义务人,雇主仅为垫付责任。赔偿权利人就相同损害不能双重受偿,如第三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该部分损失雇主不需要承担;如雇主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有权向第三人代位追偿。若雇主就第三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仍向雇员进行赔偿,则或出现雇员双重受偿,而雇主向雇员赔偿后无法向第三人进行追偿的情形。

【争议焦点】

雇员家属已从交通事故侵权人处获得赔偿,雇主责任险保险人是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是根据法律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应当更理解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情况下,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是最终赔偿义务人,雇主仅为垫付责任

赔偿权利人就相同损害不能双重受偿,如第三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该部分损失雇主不需要承担;如雇主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有权向第三人代位追偿。若雇主就第三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仍向雇员进行赔偿,则会出现雇员双重受偿,而雇主向雇员赔偿后无法向第三人进行追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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