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与B系叔侄关系,2017年10月,A以B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法定。2017年12月,A与B发生口角后将B杀死,根据A在刑事案件中的庭审供述,B没有在保险单上签字,被保险人的签字是A签字的。
A死亡后,A的法定继承人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无效拒赔,A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向A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双方观点】
A的法定继承人: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观点】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A为B投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系含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该合同应经被保险人B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但本案中A为B投保时,B并未在保单上签字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B在事后对A为其购买两份意外伤害险的行为予以追认,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该两份保险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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