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公司为包括乙在内的员工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境外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乙是被保险人之一,其未指定受益人,之后,被保险人乙在境外发生意外死亡,甲公司向乙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了赔偿款,双方签订了《委托协议》,主要内容为委托人(乙的法定继承人)放弃保险理赔款项,由受托人(甲公司)领取,委托人提供必要的配合。
此后,甲公司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拒赔,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意外伤害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是否属于不得转让的债权?
【双方观点】
甲公司:意外伤害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属于一般的债权转让,不属于不得转让的债权。
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属于不得转让的债权,因此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观点】
法院观点:乙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对保险公司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根据签订的《委托协议》,乙的法定继承人向甲公司转让了保险金请求权,本案法律关系涉及的是意外伤害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的转让,并非法律规定的依法不得转让的基于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
本案中法院的观点认为乙的法定继承人向甲公司转让的是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意外伤害保险金赔偿请求权,而非基于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不得转让),因此转让行为有效,保险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笔者认同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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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