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公司为包括乙在内的员工向保险公司投保工伤意外伤害保险,乙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后,乙发生意外伤害,甲公司向乙支付了赔偿款,乙与甲公司签订《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约定乙将其对保险公司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甲公司。
协议签订后,乙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法院追加甲公司为一方当事人,三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甲乙签订协议转让保险请求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双方观点】
乙:向甲公司转让受益权的行为属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为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因此转让行为无效。
甲公司:A向其转让的是债权,转让行为有效,保险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观点】
法院观点:甲乙双方签订《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约定乙向甲公司转让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为不属于指定受益人或变更受益人为甲公司,而是乙将自己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将自己的保险金请求权(债权)转让给甲公司,是乙对于自身权利的处分,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转让行为有效。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人身保险保险金受益权的转让是否属于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在司法实务中是由争议的,受益人转让保险金请求权一般情况下应当准许。
本案中法院的观点认为乙向甲公司转让的是一般债权而非指定或变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转让保险金请求权(债权)系保险合同受益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转让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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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