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人身险,约定受益人为甲。在A病危期间,A的母亲B将上述两份人身保险身故受益人变更为自己,在A病故后,B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变更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中的签字与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签字不是同一人为由拒绝向B支付保险金,双方因此涉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鉴定意见,变更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中的签字与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签字非同一人书写。
【争议焦点】
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变更是否有效?
【双方观点】
A:变更行为得到了B的授权,因此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有效。
甲:变更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中的签字与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签字非同一人书写,变更行为无效。
【法院观点】
法院观点:根据鉴定意见书可以确认《变更申请书》中的签字非A本人笔迹,即便授权委托书中的签名为A本人的笔迹,该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事项仅为办理身故受益人变更,并未明确受益人变更为何人。另外,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变更不仅需要A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还需要其在变更申请书上签名,故此本案的变更受益人的申请无效,保险公司应当向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甲支付保险金。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变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且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需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本案中变更受益人的是B,而B既非投保人,也非被保险人,根据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授权委托书和变更申请书上的签字均不是A的签字,B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既没有得到A的授权,A也没有在变更申请书上签字,因此B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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