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与B系夫妻关系,投保人甲以B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险,后A向保险公司申请受益人变更,将第一顺序受益人为A,第二顺序受益人为B。B因故死亡,A向保险公司审理理赔,投保人甲主张受益人的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拒赔,因此涉诉。
诉讼中,保险公司申请对《变更申请书》中被保险人B的签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B的签名不是B所写,而是由A代填写。
【争议焦点】
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变更是否有效?
【双方观点】
A:变更行为得到了B的授权,因此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有效。
甲:A擅自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行为无效。
【法院观点】
法院观点: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变更非被保险人B或投保人甲亲自办理,而是由A办理,因A无法证明其代办行为得到了甲的授权,投保人甲现对A的行为不予认可且考虑到被保险人B已去世,《变更申请书》中的签字也非本人签字,难以认定变更受益人系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变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且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需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本案中变更受益人的是A,而A既非投保人,也非被保险人,在其无证据证明其变更受益人是得到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授权的情况下,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不能认定系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变更行为无效。
亲爱的朋友,如果你遇到保险法律问题,欢迎您向我咨询。
53人看过脑瘫是否属于重疾险中的瘫痪?
80人看过卵巢粘液性肿瘤是否属于恶性肿瘤?
188人看过台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120人看过甲状腺癌由重疾变轻症,确诊甲状腺癌,能否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