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以自己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险,此后保险公司根据甲的口头申请变更甲的女儿A为受益人,保险公司在变更受益人时提供了保险合同的正本、甲的身份证、户口本,保险公司审查后办理了受益人变更批单,甲缴纳了保险合同变更后下一年的保费。
甲因病身故后引发保险金受益人的争议,甲的妻子和两个儿子B、C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原告:变更受益人的申请没有甲的签名,变更行为无效,保险金应由甲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是受甲的委托,变更行为有效,保险金应支付给变更后的受益人。
【双方观点】
A的法定继承人: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遗产,A有权处理其遗产份额,协议对保险公司有效。
保险公司:A与其法定继承人之间关于保险金份额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对保险人不生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1、甲变更受益人为其女儿不存在道德风险;2、甲口头方式委托变更受益人符合人身保险合同的日常习惯且缴纳了变更受益人后的保费。因此可以认定变更受益人是甲的真实意思表示。变更受益人的申请书没有甲的签名,属于有瑕疵的变更行为,但不能据此否认变更行为的有效性。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但是《保险法》第41条的立法宗旨在于规范合同双方的行为,减少并预防矛盾的发生。保险公司在变更受益人的申请没有甲的签字时予以变更受益人是有瑕疵的,但不能据此否定变更行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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