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险,未指定受益人。A因意外身故后,就保险金份额的理赔事宜,A的法定继承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A的法定继承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A与A的继承人之间关于保险金份额的约定来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拒绝,A的法定继承人起诉至法院,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A与A的法定继承人之间约定的保险金份额分配的约定是否对保险公司有效?
【双方观点】
A的法定继承人: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遗产,A有权处理其遗产份额,协议对保险公司有效。
保险公司:A与其法定继承人之间关于保险金份额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对保险人不生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A与其法定继承人之间关于保险金份额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能约束保险人,受益人应当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A与其继承人签订的关于保险金份额分配的协议在A与继承人之间有效,但是不能约束保险人,因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关于保险金份额分配的事宜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认定,本案中的人身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受益人,在A意外去世后,保险金视为A的遗产由保险公司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支付给A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原则上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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