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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维护当事人法定继承房屋,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杨某1、杨某2、杨某3、诉张某某、杨某1继承纠纷案例

2019年11月11日 | 发布者:许晓彤 | 点击:38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成功维护当事人法定继承房屋,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杨某1、杨某2、杨某3、诉张某某、杨某1继承纠纷案例(代理被告方杨某1)  案号:一审(2019)皖0422民初1612号  主要承办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成功维护当事人法定继承房屋,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杨某1、杨某2、杨某3、诉张某某、杨某1继承纠纷案例(代理被告方杨某1)
  案号:一审(2019)皖0422民初1612号
  主要承办律师:许晓彤(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某1主要诉请:
  1、依法分割其父母遗留的位于寿县某某镇的房产一处;
  2、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三原告共同承担;
  律师办案经过:
  1、分析原告诉请的理由及依据:杨某1诉请依法分割其父母遗留的位于寿县某某镇的房产一处,其主要依据的是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一份,意在证明该房屋虽然是登记在杨某1父亲的名下,但是房产是家庭共有财产的事实,另外围绕这一诉求向镇街道的居委会开了一系列证明,证明涉案房屋是三原告父母遗留的遗产,有权要求分割的事实;
  2、了解我方当事人对于本案的心理预期:杨某1认为房屋登记在其父亲名下,是其父亲的遗产,其母亲张某某和其才是法定继承人,涉案房屋并不是其爷爷奶奶留存下来的遗产。
  3、从证据角度分析,结合本案事实情况,最终确定本案的诉讼方案:对于原告列举的一系列证明是均不认可的,同时让当事人也就事实提供一些证明和证人证言,并调取了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证明涉案房屋自始登记在杨某1父亲杨某4名下,是杨某4和张某某的共同财产,是其婚姻存续期间从他人处购买所得。
  4、庭前分析案件可能产生的争议焦点:
  涉案房屋是否是属于三原告父母遗留的遗产问题;
  5、梳理证据、设置庭审发问提纲、总结代理思路,做好充分的开庭准备,最终在法庭庭审中,法官认同了本代理律师的观点,认定三原告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属于其父母遗留你的遗产,且杨某1所提交的涉案房屋所有权存根上明确记载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其父亲杨某4,所有权性质为私有,三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该不动产属于登记有瑕疵。
  律师主要代理意见:
  一、杨某1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明案渉房产系家庭共同财产
  本案诉争房屋自始登记在杨某4名下,依法应当认定为杨某4与张某某共同财产。杨某1诉请认为该房屋系家庭财产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其提交的瓦埠镇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不属实,瓦埠镇居委会成立时间系20世纪90年代,而本案案渉房屋出资、搭建时间远在居委会成立之前,且经杨某某询问,杨某1获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程序违法,系其私自找人盖章,不应据此认定本案相关事实。杨某1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杨某1若认为本案房产登记有误,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登记
  本案争议不动产系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本案房屋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自1990年便有登记,且自始登记在杨某4名下,应当认定为杨某4所有,杨某1如认定登记有误,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三、杨某1诉讼已过诉讼时效
  退一步来说,即便本案诉争房屋可能是家庭财产,但是根据《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本案被继承人分别于1960年去世、1987年去世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已丧失胜诉的权利。
  综上所述,杨某1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总结:在众多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原被告本是相亲相爱的一家人,但是人在利益面前总会漠视亲情的温度,最终会为了利益走向法庭。本案中原被告则是叔侄、姑侄的关系,为了几间镇上的房子诉至法院。律师建议为了防止这种家庭矛盾的产生,需要在最开始时保存证据,有证据的留存意识,比如本案中从他人处购买房屋的凭证、老人去世前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留存的遗嘱等等书面证据,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编辑:许晓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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