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我方当事人作为物资供货企业,和大型建筑企业签订《钢材采购合同》,为工程项目供应钢材,后续又签署补充协议,由分公司共同承担付款义务。合同对结算周期、付款节点、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还款抵扣顺序作出明确约定。
供货方完成全部供货义务之后,采购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钢材货款,长期拖欠大额货款及逾期违约金。我方当事人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支付钢材货款 776 万余元、利息 304 万余元,同时要求其唯一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总标的超一千万元,委托许晓彤律师代理本案原告。本案在异地法院立案审理,被告为大型建工企业,案件争议标的巨大。
二、代理难点
案件标的额巨大,涉案本息合计超一千万元,被告属于大型建工企业,付款流程复杂,诉讼和解谈判难度高。
管辖与主体复杂,案件在异地法院审理,同时涉及总公司、分公司、股东多个责任主体,各主体责任边界需要厘清。
付款方式风险,被告倾向使用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票据存在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需要在调解协议中设置完备兜底保障,避免拿到票据却实际拿不到回款。
逾期利息计算、款项抵扣顺序需要严格把控,合同约定 “先息后本” 的还款抵扣规则,调解过程中需要守住本金、已产生违约金的核心诉求。
调解方案需要设置双向后果:既要约定按期履约的优惠,也要明确违约之后恢复全部债权、维权费用由对方承担的条款,防止调解协议对我方当事人不利。
三、代理思路
完整固定全部交易证据,整理钢材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供货单据、结算材料,锁定供货事实、欠付本金、逾期违约金计算依据,夯实我方全部诉讼请求的事实基础。
多主体追责策略,起诉时一并将总公司、分公司、一人股东列为被告,利用股东连带责任作为谈判筹码,后续根据谈判情况,审慎申请撤回对股东的起诉。
重点防范商票兑付风险,谈判中不简单接受 “交付票据即债务结清”,在调解条款中明确约定:若非因原告原因票据不能兑现,被告必须转为现金全额支付全部款项。
守住债权基数与抵扣顺序,调解中确认截止固定日期的欠付货款、违约金总金额,坚持 “先还违约金,后还货款” 的抵扣顺序,与原合同约定保持一致。
设计附条件调解协议:如果被告按期足额履行,则我方放弃后续新增违约金;一旦被告违约,原告可以直接主张全部本息、后续继续计收违约金,同时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设置完备违约惩戒条款,为后续强制执行留足依据。
四、裁判结果
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双方确认截至结算日,被告尚欠货款7668459.32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514779.69 元,合计 10183239.01 元;
被告于约定期限前以商业承兑汇票履行付款,约定如票据无法兑现,被告三日内现金全额支付上述一千余万元款项;
设置双重后果:按期履约我方免除后续新增违约金;一旦违约,我方有权主张全部欠款、持续计算逾期违约金,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
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通过本次诉讼调解,完整固定一千余万元债权,同时化解商业承兑汇票兑付风险,为后续回款提供强有力法律文书保障,实现当事人核心诉讼目标。
五、案件办案启示
大额建材供货交易,重视合同结算条款,明确结算周期、付款时间、逾期违约金标准,以及还款 “先息后本 / 先本后息” 的抵扣顺序,发生拖欠货款时可以直接作为维权依据。
面对大型企业以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付款方式,调解、和解时务必警惕票据风险,不能简单约定 “交付票据即债务消灭”,必须写明票据不能兑付时债务人仍要承担现金付款义务。
多人主体债务案件,可以将总公司、分公司、股东一并起诉,增大谈判筹码,后续根据调解情况再决定是否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
调解不等于一味让步,附条件调解非常关键:约定按期履行的优惠,同时明确一旦违约则恢复全部债权金额,并且由违约方承担全部维权成本,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
大额商事买卖纠纷,建议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对被告账户进行冻结,有利于推动对方积极开展协商谈判,促成调解。
许晓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