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晓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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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晓彤律师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抗辩驳回业主合计 24 万余元全部索赔请求

发布者:许晓彤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5日 14人看过 举报

2026-08-2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案涉房屋系二手房,业主从案外一手购房人手中购置取得房屋产权,并未直接与我方委托人(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小区配套建设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后期经业主表决程序,小区地源热泵系统予以停用。

二手房业主将开发商诉至法院,主张开发商交付的地源热泵空调系统缺失室内机、设备无法正常运转,同时主张房屋层高不达标,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外机、能源井、空调内机、层高损失,另要求开发商承担物业费、评估费等各项费用,全部诉讼请求金额合计 24 万余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后,业主不服提起上诉,委托人委托许晓彤律师代理二审阶段应诉,抗辩对方全部赔偿主张。

二、代理难点

1.案件属于系列群体性纠纷,同小区多名业主就同类事实分别起诉,案件社会关注度高,个案裁判观点会对其他案件产生示范效应,案件处理压力较大。

2.原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地源热泵配置为依据主张违约赔偿,引用格式合同条款,主张开发商应当交付完整可运行的整套空调系统,事实层面存在争议点。

3.原告系二手房受让取得房屋,混淆二手房物权继受取得与合同相对性规则,主张一手房买卖合同的权利可以直接向开发商行使,法律抗辩需要严谨论证。

4.原告诉请项目多,包含设备损失、房屋质量损失、物业费、评估鉴定费,需要对每一项诉请逐一拆解反驳,梳理大量小区设备运行记录、业主表决材料等证据。

三、代理思路

1.坚持合同相对性核心抗辩观点:原告系通过二手房交易从案外人处购买房屋,和开发商之间不存在直接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二手房买受人不能直接援引开发商与原购房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赔偿;且案涉瑕疵不属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不突破合同相对性。

2.厘清房屋交付事实:一手购房人收房时房屋为毛坯状态,房屋现状已经客观存在;二手房业主在接收现房时,对于房屋、配套设备现状是明知的,接收房屋时未提出异议,视为对房屋交付现状予以认可。

3.说明地源热泵系统停用的原因:地源热泵系统停用是小区业主表决之后形成的结果,并非开发商单方原因造成;系统已经超过法定及合同约定质保期限,后续维护、维修应当通过公共维修基金解决,开发商不再承担维修、赔偿义务。

4.区分不同法律关系,驳回物业费诉求:物业费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物业服务合同项下义务,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业主无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物业费。

5.逐项否定损失及鉴定费用诉求:原告无法证明损失应当归责于开发商,也无法证明损失实际金额,评估鉴定费用应当由举证失败的原告自行承担。二审中全面抗辩,请求维持一审驳回全部诉请的裁判结果。

四、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全部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原告作为二手房买受人,与开发商不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其主张不属于房屋主体质量问题,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 24 万余元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委托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补偿及鉴定费用,案件取得全面胜诉。同时该案件属于系列案件之一,该裁判思路同样适用于同小区其他同类案件,实现多案全部胜诉。

五、案件办案启示

1.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严格遵守:二手房买家取得房屋物权,不等于直接继受原购房人全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二手房购房者不能直接向开发商主张一手房买卖合同项下的违约赔偿。

2.收房时应当审慎查验房屋现状:无论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接收房屋时应当对房屋、配套设备状况现场查验,如有瑕疵应当及时书面提出异议,收房后再以房屋现状瑕疵向出卖方追责,存在很大败诉风险。

3.小区公共配套设备质保到期后的处理:商品房配套设备超过质保期之后,开发商不再承担维修赔偿责任,设备维修、改造应当通过业主表决、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等方式解决。

4.群体性房产纠纷中个案裁判的重要性:同类业主批量起诉开发商,个案的裁判结果会对其余案件产生导向作用,代理过程中要吃透合同、梳理完整证据链,稳固有利一审裁判,做好二审应诉,防止改判带来的连锁风险。

5.诉讼请求应当厘清法律关系,不能把物业服务、房屋买卖两类不同法律关系混为一谈,跨法律关系的赔偿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中共党员、南京师范大学诉讼法学硕士、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为现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安徽省十强律师事务所——安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3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取保候审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1340120********30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