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晓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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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晓彤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全额追回 70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发布者:许晓彤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5日 18人看过 举报

2026-08-2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两名被告因经营周转需要共同向原告借款 700000 元,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借期内不计利息,逾期按月利率 1.5% 计收逾期利息,同时明确违约方需要承担出借人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 原告当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完成全部 70 万元款项交付。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名被告分文未还。经原告短信催讨,依旧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得知两名被告已经被其他债权人起诉,债权存在受损风险,遂委托许晓彤律师提起诉讼,主张归还全部借款本金、逾期利息以及律师费,案件诉讼标的合计 93 万余元。诉讼过程中,一名被告到庭抗辩,主张自己虽在借条上签字,但没有收到、没有实际使用案涉借款,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另一名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

二、代理难点

1.收款账户与签字主体不一致:全部借款款项均转入其中一名被告账户,另一名签字被告并未接收钱款,当庭以此抗辩,主张不属于共同借款人,意图摆脱还款义务。

2.借条约定逾期利息标准高于司法保护上限,需要依法调整至法定保护范围内,兼顾当事人利息收益与法律规定。

3.部分被告消极应诉,关键被告缺席庭审,案件事实完全依赖我方提交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链条不能存在瑕疵。

4.需要论证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保证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三、代理思路

1.锁定共同借款法律关系:借条明确载明两名被告均为借款人,签字均为本人签署。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人身份以借条签字确认为核心依据,款项实际汇入哪一方账户、由谁实际使用资金,不能对抗对外共同借款的法律效力,反驳 未收款即不担责的抗辩观点。

2.完整提交资金交付证据,把银行转账流水、支付宝转账回单完整举证,证明 70 万元借款已经全部实际交付,借贷合同合法生效。

3.利息依法调整,借条约定的月 1.5% 逾期利息超出法定保护上限,起诉时主动调整为借款成立时一年期 LPR 四倍标准,既最大限度保护资金占用利息,又符合司法解释规定。

4.主张实现债权费用,结合借条明确约定,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转账凭证、发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5.提交催款记录佐证,提交短信催还记录,证明到期后原告已经积极主张债权,被告长期拒不还款构成违约。

四、裁判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

1.判决两名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700000 ,并按照法定保护上限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判决两名被告承担原告支出律师费 10000 元;

3.案件诉讼费用绝大部分由两名被告承担。 即便其中一名被告未实际接收钱款,法院依旧认定属于共同借款人,需要对全部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案取得完整胜诉,为后续强制执行提供充分生效裁判依据。

五、案件办案启示

1.借条签字的法律后果需要高度重视: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字,即有可能被认定共同借款人,是否实际收到、使用钱款,不能直接免除共同借款人对外还款责任,不要碍于人情随意以借款人身份签字。

2.出借资金尽量完整留存全部交付凭证:大额借款,银行、支付宝转账记录要完整保存,备注借款用途;同时留存催款短信、微信记录,证明出借人及时主张债权。

3.借条应当写明违约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借条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发生诉讼时,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用才能够要求对方承担。

4.逾期利息约定不能超出法定上限,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约定法院不会支持,起诉时应当主动调整至法定保护范围,保障利息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5.共同借款情形下,款项交给其中一人,不代表其他签字借款人免责;内部谁用钱、谁还款的约定,仅约束内部,不能对抗出借人。


中共党员、南京师范大学诉讼法学硕士、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为现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安徽省十强律师事务所——安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3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取保候审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1340120********30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