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2019年3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6日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包检刑诉【2020】267号起诉书指控余某、郭某、李某、范某等26人犯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8月13日以包检刑变诉【2020】28号变更起诉书决定向本院提出变更起诉;于2020年9月17日以包检刑补诉【2020】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补充起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作为公司某战区总监,每个战区下面分不同战队,战队前端推广员以女主播的身份添加外地男性,以与对方谈对象的名义吸引客户入金,前端推广员把入金的客户信息推送给后端推广员,由后端推广员继续假冒女主播与客户深入聊天,并以要和直播平台解约,需要客户帮助完成解约任务为由,骗取客户在平台大量入金打赏。在推广员和客户聊天过程中,对应的女主播会根据推广员需要随时向推广员提供实时照片、与客户打电话、视频或进行见面,获取客户信任,以骗取客户更多入金。对于客户的入金公司按照各级人员的提成比例进行提成。李某负责整个战区的管理,应对其战区的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犯罪金额为102300元。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等二十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李某的犯罪金额为102300元,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2年6个月,并处罚金。
二、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
1、李某没有参与公司运营模式的探讨、商定,并非是犯意的发起者,应属从犯地位,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李某对于公司没有管理控制权和决策权,自2019年3月20日起担任的只是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李某没有参与公司运营模式的探讨、商定,其在公司虽担任总监,但其所在战区人数最少,业绩最低,同比社会危害性较小;
2、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3、李进及其家属愿意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之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论是从其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都不大,加之其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酌情对被告人李进从轻或减轻处罚,能够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三、案件结果:
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比照主犯对李某减轻处罚。李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李某退缴全部非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相关被告人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相关辩护人与以上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编辑者:许晓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