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原告潘某诉称向某商贸公司转账150万元作为入股投资款,后达成退股合意仅退回30万元剩余120万元未退,扣除另案已判归第三人的81.5万元,诉请某商贸公司及唯一股东金某共同返还37.5万元及利息。二被告共同委托余璐律师、陈倩律师应诉。余璐律师梳理投资入股协议、还款计划、另案生效判决及还款承诺书,提出金某出具还款计划系履行职务行为、案涉系增资扩股而非股权转让、原告根本违约且剩余120万元实属第三人出资等核心抗辩,并准备就原告违约提起反诉。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协议实质为股权转让关系,金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确认解除合同后应退150万元扣减已付30万元及另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共同返还第三人81.5万元剩余38.5万元应返还,原告诉请37.5万元系自由处分予以支持,利息按一年期LPR自2022年12月27日起算。判令金某、某商贸公司十日内退还37.5万元及利息,驳回其他诉求,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案件总结:
本案揭示投资入股名实不符、一人公司财产混同、退股承诺跨过合同相对方直对第三人引发的连环责任风险。余璐律师的价值在于从协议文本、资金流向、另案既判事实中精准拆解法律关系,以职务行为、增资与转让定性、出资来源抗辩筑牢防守线,将复杂合伙与股权交织争议纳入既有生效判决框架消解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诉讼利益。警醒世人签投资协议须明确定性增资或转股,一人公司严隔个人与公司账户,退股结算书面留痕、勿越合同相对方承诺,遇连环出资纠纷及早请专业律师介入定责止损。
余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