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某传媒公司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广告发布合作,物流公司出具400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传媒公司贴现后票据到期遭拒付,被贴现银行追索清偿本息合计446万余。传媒公司依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及物流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向物流公司行使票据再追索权诉请支付剩余本金396万、赔偿贴现逾期损失50.9万及利息。物流公司抗辩称贴现损失系传媒公司与银行合同约定,与其无关。传媒公司委托余璐律师代理余璐律师紧扣《还款协议》中对方承诺承担汇票项下全部款项的明确意思表示,结合对方员工旁听前案调解、中途支付部分票款等事实,论证对方明知贴现后果且自愿担责,彻底瓦解其免责逻辑。
判决结果: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传媒公司全部核心诉请,判令物流公司支付汇票本金396万元、赔偿损失50.9万余元,并支付自清偿完毕次日起按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总结:
本案明确票据出票人拒付导致持票人被银行追索时,若双方另有还款协议承诺兜底全部款项,持票人实际产生的贴现逾期利息可作为直接损失向出票人索赔。余璐律师的价值在于精准抓取书面承诺与履约细节,将看似独立的贴现合同损失无缝衔接至票据基础关系与约定责任中,实现本金加损失的全面胜诉。社会意义在于警醒商事主体签发商票需量力而行,签署还款承诺须明晰含意,盲目拒付不仅难逃票据法定责任,更可能因明确承诺承担对方融资成本损失;遇复杂票据连锁追索,专业律师介入方能穿透合同壁垒锁定胜局。
余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