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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X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年04月20日 1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常X因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7民初16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常X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1、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终止,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明确列举了六种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本案上诉人于20036月入职被上诉人承德XX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20年被上诉人因政策性关停,提出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因经济补偿金数额、社会保险费缴纳、提前离岗生活费发放等产生争议。上述争议明显属于劳动争议,而非任何一种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原审裁定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议不是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纠纷,就不属于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人民法院应予审理。本案上诉人向宽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方不予受理,上诉人于202161日向宽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确定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毫无关系,原审裁定适用已经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也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纠纷只是劳动争议之一,原审裁定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争议不是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纠纷,就认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更是适用法律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关于驳回起诉的规定。原审裁定适用上述法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也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本院认为,承德XX公司按照政府有关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方案而政策性关停,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是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状中认可承德XX公司系政策性关停,故其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常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成立于1996年6月5日,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的唐山市首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是目前唐山市唯一一家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唐山
  • 执业单位: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220********7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