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安溪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XX0524民初4473号 原告:A,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A以数额计算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50元,由A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汉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C明坡 速 录 员 C小清
谢鑫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