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鑫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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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谢鑫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8日 4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XX0524刑初16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A,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A,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全美、A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被告人C及其辩护人D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A自2016年3月份以来,雇佣被告人A在广东省东莞市XX租房等地,利用手机向不特定多数人拨打电话,冒充香港XX公司内部工作人员,谎称可以为对方提供“六合彩”开奖特码或生肖,诱骗被害人A1等人将所谓的“信息费”等汇入到其指定的户名为“B”、“C”等的银行账户内,截止到被查获时,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57,160元, 被告人A、B2016年7月8日被抓获,并被扣押手机4部、电话机3部、记录本5本、SIM卡3张;被告人黄全美、A归案后均能如实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A、B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A1、A2报案短信,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取款录像截图,手机内存信息照片,租房合同,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A、B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XX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B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A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A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A、B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A关于被告人B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A关于被告人B属从犯,且具有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A、B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下同,刑期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 二、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 三、追缴被告人A、B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57,160元,属非法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以上罚金及违法所得款,均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没收二被告人被扣押的作案工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何庆红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C 速 录 员  王兰英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XX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本人为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党员律师。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法学学士,具备了扎实的理论功底,积累了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泉州
  • 执业单位: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50520********1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