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与被告王某乙、李某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4月至2017年11月,两被告陆续向原告租借钢管、扣件等建筑设备,用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工地、某保税区工地及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工地。经双方结算,总租赁费近百万元。此后,被告王某乙、李某丙及案外人王某丁仅陆续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尚余大部分租金未付。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剩余款项。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全部剩余租赁费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被告李某丙是否为适格主体,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二,被告主张扣除返还物资单价差额及发票退税款项能否成立;第三,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庭审中,被告辩称李某丙仅为王某乙的经办人,并非合同相对方,主体不适格;同时主张因返还的租赁物资单价高于原告提供的物资,应扣除相应差价,且原告未开具发票,应扣除退税款;此外,被告对欠款本金及违约金起算点无异议,但认为逾期利息标准过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王某乙口头订立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涉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李某丙实际参与了租赁货物的收发、结算及付款过程,并在微信聊天中多次确认欠款金额,故该债务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主张扣除差价及退税款未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于法不悖,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全部建筑设备租赁费;二、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张艳丽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提出主体不适格及扣减差额的抗辩,张律师精准梳理了多年来的送货单、结算清单及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证明李某丙实际参与经营并确认债务,促使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张律师对利息计算标准进行严密论证,有效驳斥了被告的不合理主张,最终为客户全额追回欠款及利息,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张艳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