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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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丽律师代理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追加被执行人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张艳丽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78人看过 举报

2026-10-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与第三人某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XX)沪01XX初XX号民事判决,判令某建设公司支付租金几十万元。判决生效后,因某建设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未发现某建设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告遂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追加某建设公司股东李某甲、潘某乙、曾某丙及某建筑公司为被执行人。法院以追加股东对实体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应充分保障诉讼权利为由,裁定驳回异议。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某建设公司处于破产边缘,股东利用认缴制逃避出资,要求追加四被告为被执行人,并由李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潘某乙、曾某丙、某建筑公司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查,某建设公司历经多次股权变更及增资,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且涉及多起未履行执行案件,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是否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李某甲对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无异议,但认为与其他三被告无关。被告某建筑公司辩称,其在债务发生前已将股权转让,不存在逃避债务情形。被告潘某乙、曾某丙未到庭答辩。法院归纳的核心焦点为:一、李某甲作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二、潘某乙、曾某丙在债务产生后未出资即转让股权,是否构成逃废债并承担责任;三、某建筑公司作为历史股东,其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及是否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李某甲作为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潘某乙、曾某丙在对外债务确定后,未出资即转让股权,且转让时公司已涉及多起未履行债务,属于经营状况恶化,认定其转让股权有逃废债故意,应在各自未出资的500万元、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建筑公司转让股权时本案债务尚未发生,且结合工商部门说明,不能认定其出资期限已届满,故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追加李某甲、潘某乙、曾某丙为被执行人;李某甲对某建设公司欠付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潘某乙、曾某丙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李某甲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价值】

张艳丽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诉讼策略。在执行程序受阻时,她准确识别出债务人股东利用认缴制逃废债的漏洞,果断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庭审中,张律师通过梳理复杂的股权变更历史与工商登记瑕疵,精准锁定历史股东未出资即转让股权的恶意,有力反驳了对方抗辩。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法律逻辑,成功促使法院认定相关股东存在逃废债故意,最终为客户争取到追加三名股东承担连带及补充赔偿责任的胜诉判决,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个人简介:张艳丽律师2012年起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在是多家企业、学校的法律顾问。执业至今办理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松江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
1310120********10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