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 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开设赌场罪
办案律师: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 张艳丽律师(法律援助指派)
案件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 案情回顾
本案当事人王某某(化名)被指控于2025年上半年,在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黄浦江沿岸江边涵养林、姚王村等地,伙同他人多次开设“牛牛”赌场。
案卷显示,该赌场每场参赌人员众多(10-30人),且有明确的分工:王某某被列为老板之一(主犯),负责组织和抽头渔利。同案犯还包括高某、祝某等人。
案件的难点在于,王某某到案初期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这使得他在侦查阶段无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作为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主犯,面临较重的刑期风险。
3. 辩护难点与策略
接手此案后,我迅速分析了案情,确立了以下核心辩护思路:
难点分析:
证据链完整:虽然当事人初期不认罪,但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及资金流水等客观证据较为扎实。
量刑起点高:作为“开设赌场罪”的主犯,法定刑期通常在五年以下,但若无从轻情节,很难低于一年。
认罪态度反复:当事人初期的“零口供”增加了定罪的不确定性,也失去了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机会。
核心策略:
庭审中的“临门一脚”:我判断当事人并非顽固不化,而是对法律后果存在恐惧和误解。我多次会见,详细分析了“坦白从宽”的法律规定。最终,我成功说服当事人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虽然错过了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但《刑法》规定“当庭自愿认罪”仍可酌情从轻处罚。
财产刑的积极履行:考虑到当事人家庭情况,我建议并协助其家属在判决前预缴罚金。这向法庭展示了当事人悔罪的经济实力和态度,是争取从轻的重要筹码。
违法所得的退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协助当事人厘清了涉案金额,并在其家属帮助下退出了违法所得。
主犯中的“相对从轻”:虽然无法改变“主犯”定性,但我向法庭强调,王某某虽是老板,但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作用相较于其他同案犯(如高某)相对较轻,建议在量刑幅度内给予相对较低的刑期。
4. 最终结果
经过我的辩护和与法官的有效沟通,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
5. 案例点评
这个案例的成功之处在于:
时机的把握:虽然错过了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但在庭审中及时止损,通过“当庭认罪”挽回了量刑上的巨大劣势。
经济手段的运用:对于开设赌场罪这类财产型犯罪,“退赃”和“预缴罚金”是极具说服力的辩护筹码。本案中,家属的配合和资金的到位,直接促成了刑期的从轻。
“实报实销”的争取:对于已经被羁押较长时间的当事人,争取一个“实报实销”或接近羁押期限的刑期,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尽快重获自由。本案的判决结果,为当事人后续的减刑和释放争取了宝贵的时间窗口。
张艳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