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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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当事人足额追回工程尾款及违约金

发布者:张艳丽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15日 508人看过 举报

2026-01-15

律师观点分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付款条件争议、款项性质认定模糊等问题是常见纠纷痛点。近期,我作为原告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手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面对被告以 “未交付资料” 为由拒付尾款、对已付款项性质提出异议的抗辩,通过扎实梳理证据、精准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法院支持我方核心诉讼请求,为当事人足额追回工程尾款 20 万元及违约金 2 万元,切实维护了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件基本情况

我方当事人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 “原告”)与被告某建设发展公司(以下简称 “被告”)于 2019 年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一处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总价款 130 万元,合同同时明确了工程款支付节点、竣工资料交付、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工程于 2019 年 12 月竣工,2020 年 9 月通过验收。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多笔工程款,但剩余部分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支付。原告XX之下委托我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 20 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价款 10% 的违约金 13 万元。

庭审中,被告提出两项核心抗辩:一是原告未交付钢结构材料质量合格证及竣工资料,付款条件未成就,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二是已付款项总额为 120 万元,仅剩余 10 万元尾款未付,原告主张的 20 万元尾款金额不实。

核心代理策略与工作开展

接受委托后,我深入研究合同条款与案件事实,结合证据材料制定了 “直击争议焦点、层层突破抗辩” 的代理思路,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未付工程款金额认定两大核心问题展开全面维权。

(一)破解付款条件争议:以验收事实佐证资料交付义务已履行

1.固定工程质量合格证据:针对被告提出 “未交付钢结构材料质量合格证” 的抗辩,我向法院提交了由被告作为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明确案涉工程所用钢材质量合格,且检测时间早于工程竣工日期,证明被告对材料质量合格事宜完全知情,其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无事实依据。

2.以验收流程推导资料交付事实: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需在收到竣工资料后 28 天内组织工程验收,即 “收到竣工资料” 是 “组织验收” 的前置条件。案涉工程已于 2020 年 9 月通过被告验收,结合原告关于 “竣工资料已交付被告现场代表” 的陈述,形成完整逻辑链条 —— 若原告未交付竣工资料,被告根本无法开展验收工作,工程验收合格的事实足以反证原告已全面履行资料交付义务,被告的先履行抗辩权不能成立。

(二)厘清款项性质:精准区分不同项目工程款,锁定未付金额

1.梳理付款记录,找出争议款项: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总价款 130 万元无异议,但对 2022 年 1 月 29 日被告支付的 10 万元款项性质存在分歧 —— 被告主张该笔款项系支付本案工程尾款,原告则主张该笔款项系支付双方另一合作项目的工程款。

2.多维度证据佐证款项归属:为证明争议款项与本案无关,我向法院提交了三组关键证据:一是双方存在另一合作项目的合同及诉讼材料,证实原告已就该项目另案起诉,且已将该 10 万元作为该项目已收款提交法院;二是被告付款惯例证据,显示被告曾存在同一天向原告支付两个不同项目工程款的先例;三是转账摘要对比证据,同日被告支付的另一笔 15 万元款项摘要明确写明 “本案工程项目”,而争议 10 万元摘要仅为 “工程款”,二者表述不一致,进一步印证该 10 万元并非支付本案工程。

3.锁定未付金额:通过核对双方无争议的付款记录,结合上述证据,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就本案工程已支付工程款 110 万元,剩余 20 万元尾款未付,原告主张的金额具有充分事实依据。

(三)主张违约责任:兼顾合同约定与公平原则,争取合理违约金

针对原告主张的 13 万元违约金(合同总价款 10%),被告提出 “违约金过高” 的抗辩。我在庭审中强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认可违约金 “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的原则,结合被告已支付大部分工程款的事实、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等因素,恳请法院依法酌定合理违约金。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一是认定原告已履行资料交付义务,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后,被告付款条件已成就;二是确认争议 10 万元款项系支付双方另一合作项目,本案未付工程款金额为 20 万元;三是认定被告构成违约,结合违约情节与损失情况,酌定被告支付违约金 2 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 20 万元及违约金 2 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的核心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案件取得圆满结果。

案例启示

本案的胜诉,为建设工程领域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1.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重证据留存,包括检测报告、验收文件、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为后续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坚实证据支撑;

2.针对多项目合作的情况,付款时应明确款项对应的项目名称,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款项性质争议;

3.主张违约金时,需兼顾合同约定与实际损失,合理提出诉讼请求,提高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概率。

我将持续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建筑企业提供全流程法律保障,助力企业防范法律风险、高效追回款项,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


张艳丽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松江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库成员、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法律顾问、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志愿团成员、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松江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
1310120********10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