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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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架时受伤的责任承担

发布者:张艳丽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3日 33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张三和朋友赵六、案外人王某去李四和王五经营的饭店吃烧烤,期间三人均饮酒,后赵六因消费金额问题与李四和王五发生争议并扭打在一起,张三在劝架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左踝骨骨折。后张三作为原告起诉李四、王五和赵六要求三人承担共同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各种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60%的赔偿责任。

法官裁判观点:

处于醉酒状态下的原告,在拉架过程中,因地滑并受外力作用而不慎摔倒导致其脚部受伤。

从法律上看,三被告主观上虽无侵害原告人身权利的主观故意和意思联络,但不管是地滑还是对原告的外力作用,均是实施互殴行为的三被告实施的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所造成的客观结果。在无法确定三被告中何者造成了地面湿滑、何者对原告施加外力、三被告也不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原告的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被告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考虑到事发前作为成年人的原告已处于醉酒状态,根据常理,醉酒必然会削弱人的平衡能力和身体控制能力,因此,原告作为成年人未尽充分的自我保护义务、事发前处于醉酒状态导致其身体能力削弱,均系造成其摔倒受伤的重要原因,理应分担部分损失,并减轻三被告的赔偿责任。

从原因力而言,地滑及受外力作用应系原告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因素应系次要原因,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认三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关于三被告的内部责任比例问题,法院认为,由于三被告的互殴主要源自于赵六的在先寻衅滋事行为,其实施的侵权情节远比其他两被告严重,最终其亦构成了寻衅滋事犯罪,故在三被告内部,对于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赵六理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两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原因力大小并参酌本案实际情况,法院最终确定赵六的赔偿比例为35%、李四赔偿比例为15%、王五的赔偿比例为10%。


 张艳丽律师,2012年起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办理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松江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