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艳丽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2日 36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初至2018年五月,被告人A及其主管利用在某外资公司负责打印机维修业务的职务便利,伙同维修公司工作人员伪造维修单据,后由维修公司开具发票向该外资公司结算维修费用,共侵占公司维修费近150万元。检察院最初建议量刑五到六年。
本人介入案件后,在阅卷中发现伪造的部分维修单据上签名并非被告人A的笔迹,另有部分维修单的制作时间早于2017年,该时间段被告人尚未接手公司的打印机维修业务,故该部分的涉案金额均应从被告人A的犯罪总额中予以扣除。此外,被告人A是受其主管教唆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和立功表现,后又在家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再者,被告人A的犯罪行为虽发生在刑法修订之前,但可以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对其处罚,故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后,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多次举证质证之后,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A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案中,除了常规辩护策略以外,在遇到新的司法解释即将实施而新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更有利时,可以积极主张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推动案件在新司法解释实施以后宣判,以争取对当事人更有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