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艳丽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04日 9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案件往往发生在亲朋好友等熟人之间。当初借款时债权人要么碍于面子,没要求对方出具借条,要么基于信任直接现金交付,没有保留好借款记录和催还款记录,导致争议发生后对方不承认收到钱款或者虽认可收到钱款但不认可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使债权人处于很被动的地位。特别是债务人欠的外债较多,为躲债而逃到外地下落不明时,起诉后举证责任就集中在债权人一方身上,从而更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负担和败诉风险。
本案中,债权人曾多次借款给对方,对方也都出具借据,但双方每次都是现金交付,无相关转账凭证,最后一次借款时对方将前几次的借条收回,重新出具了一份总的借条,但借条到期后对方手机关机、下落不明,债权人为了挽回损失,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借款。第一次起诉时因证据材料准备不足,后在法官的建议下撤诉。后来,债权人在本律师的帮助下补充了几份证据材料后又重新起诉,最终在对方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经缺席审理全额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