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艳丽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04日 6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原是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多有现金往来,原告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八万元转给被告,没做任何备注。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之前的八万元,被告拒绝后,原告起诉至法院,同时提交了被告答应还款的录音为证。
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了解到原告曾口头委托被告代为投资理财,并将钱款转至被告账户,再加上双方间的特殊关系,原告转账给被告可能并非基于借款,而被告接受相关款项也可能并未用于自己的工作生活,但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本律师当庭提出双方曾是男女朋友关系,此次转账并非是借款,双方并无借款合意,录音中承诺还款仅是基于曾经的关系为了挽回感情且是看在原告家中存在需要用钱的情况下才答应退还投资款的,并不是答应归还借款,二者性质不同。后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