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艳丽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13日 7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第一被告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纠集其他几位被告人持棍棒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轻微伤,后又以索要“辛苦费”为由,强行向被害人索得现金人民币2600元的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件。因本人所代理的被告人胡某乙在庭审前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法院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因琐事与杨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胡某甲借故生非,电话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并由被告人刘某某纠集被告人吴某某、胡某乙、赵某某以及张某某、戴某某、王某某(另处)等人于次日0时许至某区柘林镇胡桥社区展公路xx木业厂,被告人胡某甲、刘某某、吴某某、胡某乙、赵某某手持木棍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因外伤致左上臂伸面近肩关节软组织擦挫伤,达20平方厘米以上。后被告人胡某甲等人又以索要“辛苦费”为由,强行向被害人杨某某索得现金人民币2600元。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刘某某、吴某某、胡某乙、赵某某因琐事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胡某甲、刘某某、吴某某、胡某乙、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吴某某、胡某乙、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故判决被告人胡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