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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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江区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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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寻衅滋事案

发布者:张艳丽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12日 6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被告人因与他人一起寻衅滋事致人轻伤、轻微伤后逃跑,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三个月后其在外地火车站候车室候车时被抓获。到案后直至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均未承认其参与殴打被害人的事实,辩护人在庭审前也一直争取为其做无罪辩护但其在庭审中却当场承认参与殴打被害人,辩护人遂及时调整辩护思路,做出李某某系从犯,家属积极配合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新的辩护意见最终,其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3日21时许,姜某甲(已判刑)、姜某乙(另案处理)因得知被害人何某某酒后在本市某路某号李某某的侄女“姜某丙”家及某路某号某室姜某甲所开棋牌室门口闹事而心生不满,遂伙同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至某路某号附近找到何某某,与其争吵及互殴。其间,姜某甲掌掴何某某,陈某某辱骂何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姜某乙均与何某某扭打,后姜某甲等人返回棋牌室。嗣后,何某某持木棍再次至棋牌室门口闹事,姜某甲、游某某(已判刑)与姜某乙、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持铁管、砍刀从棋牌室冲出并围殴何某某,致何多处受伤。经鉴定,何某某左肘裂创伴左尺骨鹰嘴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其头皮裂创(长5厘米)、左侧第10肋肋骨骨折、左胸侧壁及左大腿皮肤挫伤(面积达15平方厘米以上),均已构成轻微伤。2014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杭州火车东站候车室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寻衅滋事过程中没有持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家属积极配合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一处轻伤、多处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直至审查起诉期间,未能如实供述其参与殴打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坦白的法律规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在庭审中尚能认罪,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法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判处拘役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因此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张艳丽律师,2012年起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办理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松江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