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艳丽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12日 8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共同盗窃电动自行车的案件,涉案数额不大,本律师是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其在盗窃过程中是负责望风的。因其系初次犯罪,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且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本辩护人遂做出以下辩护意见,该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2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韩某某伙同他人至本市闵行区某路XXX号梅某网吧底楼楼梯下,窃得被害人辜某某的雅马哈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当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韩某某在闵行区某路南广场停车棚内给电动车充电时被抓获。经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55元。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韩某某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韩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以韩属从犯、坦白且系初犯、偶犯等为由,请求对韩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