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艳丽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05日 8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因天气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直至取消引发的保险理赔案件,法院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向个人支付了附加旅程保险金。
案情如下:
2014年5月13日,叶某通过网络订购了2014年6月2日至6月5日韩国济州岛4日团队游,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6月2日0时起至2014年6月5日23时59分止,其中附加旅程延误保险金额为人民币900元(以下币种同),附加旅程取消保险金额为5,000元。叶某支付了保险费64元及旅游费1,588元。相应的《旅游产品度假确认单》载明:投保成功后,保险条款将配送给您。后某保险公司未能将保险条款送交叶某。2014年6月17日,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因2014年6月2日济州岛狂风暴雨的天气原因,航班取消导致旅游行程取消。叶某遂向某保险公司索赔附加旅程延误保险金900元,附加旅程取消保险金5,000元。某保险公司赔付了旅程延误保险金900元,对附加旅程取消保险金5,000元未予赔付。据此,叶某起诉要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5,000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由某保险公司赔付叶某保险金5,000元。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叶某就其参加的韩国旅游度假产品与某保险公司之间所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济州岛狂风暴雨的天气原因,所乘坐的航班取消而导致涉案旅游行程取消的事实,符合所承保的附加取消旅程保险责任,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某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叶某予以理赔,并无不当。至于认为已经获得了全额的旅游团费退款,其实际损失已获补偿,故在按约理赔了900元后,不应该另行向赔付5,000元。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在叶某投保后,未能将相关保险条款及时送达,故其依据保险条款对该项目不赔付的抗辩对不发生效力的认定,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该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于本案中并不适用,原审法院该项认定,亦无不妥。叶某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其取消旅程保险金5,000元,当予以支持。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