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艳丽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05日 8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系演艺公司直播平台与签约艺人主播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本律师代理原告某演艺公司。审理中被告曾主张双方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即便其违约,但其作为劳动者,原告作为公司也不应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法院最终并未认可双方间的劳动关系,而是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只是对违约金的数额稍作了调整。
案情如下:
2014年2月,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签约艺人合作协议》一份,其中约定:乙方以原创作品或翻唱作品等方式提供演出,甲方负责乙方演出的载体的市场营销、网络推广、经营策略规划及相关法律权益维护等事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有效期限一年,至2015年2月11日合同终止。乙方应遵守甲方安排的上线演出时间,即每天6小时以上,经甲方安排,乙方可每周休息一天。乙方确认甲方先期为包装乙方及其他宣传已经支付了较大费用,单方解约必将带来较大损失,乙方郑重承诺,如乙方单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约或实际行为造成本合约无法继续履行,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如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还应支付实际损失。被告成为XX音乐社区的主播,昵称为露露。被告签字确认的《艺人签约金》中要求XX主播每月直播麦时必须达到156小时,才能发放底薪5,000元(如未达到156小时,但是完成了2,500万业绩,待遇还是按照工资表格计算)。2014年3月13日,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2月佣金1,088.72元。2014年4月12日,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3月佣金5,155元。2014年6月11日,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4月佣金6,535元。2014年6月1日-6月30日,被告累计开播时长19小时,开播大于30分钟的天数为8天。自2014年7月1日起,被告累计开播时长为0。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签约艺人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该协议约定被告负有上线演出的义务,然被告自2014年7月起未按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原告据此主张违约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予以调整。被告辩称系原告违约在先,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被告陆某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