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艳丽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05日 6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由普通民事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案件,我担任的是第二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本案中,杨某某受朋友郑某某邀请,为保护郑某某的房产问题与另一方多人展开斗殴,双方都持械且互有损伤。这起案件的两方中,很多人都是受朋友邀请,碍于面子,帮朋友出气才与对方动手的,结果不光身体受伤,还身陷囹圄,失去了自由,令自己及家人追悔莫及。因此,朋友之间相助也要理性,以免误人误己。
案情简介:被告人郑某某与产权人刘某(另案处理)因某市某路某号房产产权问题多次发生冲突。
同月13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为防止刘某等人收回上述房产,遂纠集被告人杨某某、“阿勇”(另案处理),并由“阿勇”纠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至其家中,并预先准备了棒球棍、砍刀等工具。当晚20时许,刘某伙同刘某某、胡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至某市某路某号,与事先等候在此的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等等人发生冲突。双方继而在某市某路某号院内持刀棍、砖块殴斗,并相互追打至某路街面且继续殴斗。后刘某、刘某某、胡某等人被郑某某一方持棒球棍、砍刀赶离上述地点。双方打斗中造成赵某右肩胛骨肩峰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杨某某左颞顶部头皮擦挫伤和左肩部及右小腿皮肤软组织擦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王某某头顶部头皮裂创,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同日晚,被告人郑某某向警方报案,被告人杨某某等留在原地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等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等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等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几名被告人均系自首,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为了帮朋友维护其合法房产才动手的,主观恶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且有自首情节,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最后被告人杨某某被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