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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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C公司与上海A公司、上海B公司等合同纠纷

发布者:张艳丽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01日 5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员工抽奖后奖品应该归属于员工个人还是员工所属单位?

本案最终判决奖品归员工个人所有,理由如下:(1)韩某作为C公司的员工,符合参加抽奖活动的主体条件。因为从A公司举办抽奖活动的过程上看,参与抽奖的对象为相对特定人,即系分销商的经纪人,否则没有抽奖资格,可以看出此次抽奖实际是奖励帮其销售楼盘的分销经纪人。同时从抽奖券(正券)载明的抽奖说明:“凭客户确认单兑换抽奖券,一张客户确认单兑换一张抽奖券”,该抽奖规则较为简单,未明确表明必须为经纪人本人的业务确认单;还有从A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可以看出,奖品的发放根据抽奖券,由谁领取,并不区分公司或个人,未明确说明中奖奖品的归属,且诉讼中暂无其他权利人主张所涉车辆的中奖权益。(2)承诺书的形式有所欠缺,仅凭承诺书即确认车辆归属有失公正。第一,从承诺书的形式上看,承诺书文字系电脑打印而成,内容非韩某亲笔书写;且承诺书中仅有韩某的签名,韩某亦未书写时间,与一般书写的承诺书相比形式有所欠缺;第二,从承诺书的形成背景上看,先是2013年12月28日,韩某的丈夫与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肢体上的冲突,韩某的丈夫亦受到刑事处罚。之后韩某曾二次报警与满好公司有争执。尤其是韩某出具承诺书当日,案外人报警称韩某与C公司再次产生矛盾,足以说明韩某与C公司积怨颇深;第三,2月21的韩某的询问笔录中曾表述承诺书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从承诺书内容上看,该承诺书韩某未获得任何利益;(3)C公司认为中奖车辆应归C公司所有,并提供委托告知书、业务确认单、承诺书等相关证明,但由于委托告知书形式欠缺,亦未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业务确认单真实性亦无法确认,在与韩某与C公司矛盾颇深的情形下,仅凭承诺书无法充分证明中奖车辆的归属,故对C公司的述称法院难以采纳。综上所述,鉴于车辆已经实际交付C公司,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故应由C公司返还中奖车辆或等值价款,审理中韩某表示车辆保险费待车辆所有权明确后另行主张,与法无悖,予以准许。

 张艳丽律师,2012年起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办理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松江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