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艳丽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26日 6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吴某、王某作为某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代理人员,介绍客户、被害人蔡某某购买了三笔该公司的富贵花保险产品,吴某同时承诺事后可以返还蔡某某旅游费人民币(币种均同)1万元作为购买保险产品的优惠。同年8月初,蔡某某发现保险公司于同年7月31日汇入自己账户3万元,遂通过电话联系吴某询问原因。吴某、王某明知上述钱款系蔡某某本人账户资金,仍谎称其中2万元系公司误操作、需返还,并伪造公司财务收条,由王某于同年8月5日至本市徐汇区某路某弄某号蔡某某家中,骗取其现金1.95万元。事后,吴某、王某二人分赃。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1.9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吴某、王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王某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