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经特情人员引诱引发的毒品犯罪案件,而该特情人员系本案被告人的前同事,因与其在之前的工作中存在小过节故特意打电话让其代买毒品以致该案发生。
被告人李某本身是吸毒人员,应前同事要求帮其代买毒品,并约好让其前同事来其家中领取。但前同事以自己出差在外不方便前来为由临时推脱,并说由其表弟张某前来代为领取。被告人将毒品交由前来帮其前同事拿毒品的张某,张某向被告人桌上放了600元毒品钱,临出门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公安人员另从李某处查获部分甲基苯丙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甲基苯丙胺2.6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张艳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