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我在本案中代理原告王某某,该案属于比较少见的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前撤诉的视为未起诉)而且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即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
本案大概案情如下:原、被告于198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奚某乙,女儿现已成家。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2003年6月,被告因嫖娼被收容教养半年。原告于2004年06月30日起诉离婚,后于同年9月21日撤诉在案。2006年4月24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并于同年6月7日撤诉在案。2015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奚某甲因醉驾被抓,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原告认为被告经常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家人不关心,经常参与赌博,原告劝说,遭拳脚相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奚某甲离婚。
张艳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