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X,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商户,吉林省长春市人,住长春市南关区(户籍地吉林省)。因涉嫌犯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7月12日至7月18日被临时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同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辩护人詹X、詹XX,贵州XX律师。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XX、于X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原审被告人黄XX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危险驾驶罪,原审被告人潘X犯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一案,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黔0502刑初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XX、于X、黄XX、潘X不服,黄XX以这是一批过期的复方苯海拉明片,它的成分由多种成份组成,可鉴定报告只含有麻黄素,要求重新鉴定,其行为属于生产销售劣质药品案为由;于X以其在本次犯罪活动中处于次要地位,与同案黄XX、黄XX相比,仅起辅助作用,一审量刑过重为由;黄XX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致量刑过重为由;潘X以本案所涉含麻黄碱的药片不能算真正意义的制毒物品,且认定含麻黄碱量过大,致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刑初7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