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黔05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侯X不服,以“原审认定非法持有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人丁X等的证言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侯X非法持有海洛因465.21克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5刑初4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詹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