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詹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岳X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黔05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岳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审被告人张X不服,以“系特情引诱犯罪,带领公安机关找到的毒品不应认定为贩卖的毒品,认罪态度好,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张X的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岳XX不服,以“系特情引诱犯罪,只应对参与贩卖的483.69克毒品承担责任,借给张X的钱并非毒资,系从犯,当天驾驶的车辆不能认定为作案工具,认罪态度好,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岳XX的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5刑初4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