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军律师
詹军律师
贵州-毕节专职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孟XX、孟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詹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毕检公刑诉〔201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XX、孟XX、李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因补充侦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XX、孟XX、李XX及其辩护人詹X、张XX、陈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李XX打电话给在福建务工的儿子被告人孟XX,叫孟XX回来处理被害人向X1与孟XX之妻张X1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事情。同年8月15日,孟XX回到其父被告人孟XX家中,从8月16日至18日,孟XX连续三晚都到自己家房屋后面蹲守。同年8月19日23时许,孟XX看见向X1进入自己家中,遂打电话叫孟XX、李XX来堵门,后孟XX用石头打烂窗户,踢破门板进入家中,向X1光着下身往楼上跑,在楼道拐弯处被孟XX之子孟XX(另案处理)逮住,孟XX持木棒朝向X1身上乱打,将向X1打倒后,孟XX将向X1拉到伙房内,对向X1拳打脚踢,又用木棒乱打向X1。后孟XX用绳子将向X1双手捆住,并将张X1拉来与向X1捆在一起,又用木棒一阵打二人,后又用皮带乱打。在孟XX打向X1期间,孟XX、孟XX、李XX也参与打了向X1几棒。次日凌晨1时许,孟XX打电话报警,向X1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向X1系棍棒伤致全身大面积皮下出血、肋骨骨折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法医学理化鉴定意见,证人张X1、向X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孟XX、孟XX、李XX及同案孟XX的供述和辩解,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孟XX、孟XX、李XX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XX、孟XX、李XX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均辩称只是想教训一下向X1。
被告人孟XX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害人向X1对引发本案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孟XX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孟XX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害人向X1对引发本案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孟XX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害人向X1对引发本案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李XX具有坦白情节,实施的伤害行为有限,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XX与其妻张X1于1992年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育有三个子女。因孟XX常年在福建务工,张X1自2015年左右便与同村村医被害人向X1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期间,孟XX及其父母被告人孟XX、李XX均对张X1与向X1之间的关系有所听闻,但未发现相关证据。2018年8月13日,李XX给在福建务工的孟XX打电话,叫孟XX回来处理张X1与向X1之间的事情。8月15日,孟XX从福建悄悄回到孟XX、李XX家中,三人商量由孟XX每晚到自家房屋外面蹲守,发现向X1进入自己家中后便打电话给孟XX,由孟XX、李XX堵住前门防止向X1逃跑,然后孟XX从后门进入抓张X1与向X1的现场,并共谋抓到现场后教训一下向X1。自8月16日开始,孟XX便每晚携带一根木棒到自家房屋外面蹲守。8月19日23时许,孟XX发现向X1进入张X1房间后打电话给孟XX,孟XX携带一根木棒与李XX赶到孟XX家房屋外面堵住前门。孟XX用石头将张X1房间窗户打烂,发现向X1和张X3在床上,向X1见状光着下身往楼上跑,在楼道拐角处被孟XX之子孟XX(已判刑)抓住。孟XX将房门踢破进入房间后,持木棒先后对张X1、向X1进行殴打,后又用麻绳将向X1、张X1捆在一起,继续用木棒、皮带殴打向X1、张X1,期间,孟XX持木棒、李XX持拐杖、孟XX持木棒分别对向X1、张X1进行殴打。次日1时许,孟XX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向X1、张X1送医救治,将孟XX、孟XX带回公安机关调查。向X1经抢救无效于当日6时许死亡。同日,孟XX、李XX被带回公安机关调查。经鉴定,向X1系棍棒伤致全身大面积皮下出血、肋骨骨折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8年8月20日1时8分,孟XX报警称:在七星关区亮岩镇金华XX抓获一名强奸犯,请出警。接警后,亮岩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了解系孟XX在家发现其妻子张X1与向X1发生不正当关系,孟XX及其父亲孟XX、母亲李XX等人对向X1、张X1进行殴打,致使向X1、张X1受伤。后向X1被拉到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时已死亡。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于同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2.通话清单证明:向X1所使用号码159××××7084与张X1所使用号码182××××2925在2018年7月份有多次通话记录;孟XX所使用号码150××××2023在2018年8月19日23时51分31秒(案发当晚)主叫孟XX所使用号码151××××8433,通话时长16秒。
3.抢救记录证明:案发后张X1、向X1在七星关区仁术医院抢救,张X1经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双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向X1经诊断为:颅内出血、面部皮肤挫裂伤、颅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
4.张X1住院病历证明:张X1案发后于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13日在毕节四通医院住院治疗25天,经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双小腿下段前外侧皮肤挫裂伤、双下肢多处软组织损伤、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
5.人员基本信息、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证明:孟XX、孟XX、李XX及向X1的身份情况;向X1尸体于2018年8月31日火化,同年10月10日注销户口。
6.联名请求书证明:七星关区亮岩镇金华XX65名村民联名请求司法机关对孟XX一家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二、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在孟XX家牲畜圈东侧距牲畜圈东侧外墙1cm,距孟XX家住房南墙外墙45cm处有一条棕绳(编号为1号物证,照相固定,实物提取),棕绳长320cm在孟XX家住房南墙外墙下距南侧外墙2cm,距孟XX家牲畜圈东侧外墙256cm处有一根“7”字形钢筋(编号为2号物证,照相固定,实物提取)。
中心现场位于孟XX家住房内。在伙房内地面上距北XX134cm,距西墙154cm处发现有一处疑似血迹(编号为3号物证,照相固定,棉签擦拭提取),在西北XX麻袋上距北XX43cm,西墙52cm处发现一处疑似血迹(编号为4号物证,照相固定,棉签擦拭提取)。在距西墙45cm,距北XX152cm处发现一只黑色男士左脚皮鞋(编号为5-1号物证,照相固定,实物提取),在距北XX33cm,距西墙159cm处发现一只男士右脚皮鞋(编号为5-2号物证,照相固定,实物提取),两只皮鞋为同一未知名品牌型号。在距北XX140cm,距西墙173cm处发现有三棵青活麻(编号为6号物证,照相固定,实物提取)。伙房北XX上靠东侧开有一门通往楼梯间,楼梯间通往二楼,在一楼和二楼间平台上发现有一歪倒的铁撮箕,二楼未见异常。
主卧室西墙下距南墙65cm横向摆放有一张床,床上有床单(编号为7号物证,照相固定,实物提取),在床单上距南墙89cm,距西墙96cm处发现有一处疑似血迹;在床上距西墙150cm,距南墙86cm处发现一条塑料跳绳(编号为8号物证,照相固定,实物提取)。在北XX上靠东侧开有一扇门通往孟XX家住房北侧后院,门上门板破裂,地上散落有碎门板;北XX上门西侧开有一扇窗户,窗户东侧一扇玻璃破裂,碎玻璃散落在窗户内外地上。在主卧室内距北XX97cm,距东墙115cm处有一块不规则石头(编号为9号物证,照相固定,实物提取)。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8年8月20日,向X3对尸体进行辨认,确认死者系其父亲向X1。2018年8月22日,李X、孟X分别对孟XX发给其的视频进行辨认指认。2018年8月31日,孟XX对蹲守地点、尾随向X1的地点、发现张X1和向X1奸情后砸门窗的地点、逮住向X1的地点、殴打向X1和张X1的地点进行辨认指认;孟XX、李XX分别对殴打向X1的地点进行辨认指认。2019年1月11日,孟XX对其使用的作案工具(木棒、皮带、绳子、铁钩)进行辨认指认;孟XX、李XX对各自使用的作案工具进行辨认指认。
3.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2018年8月20日,侦查人员对孟XX的DNA血样、十指指甲拭子、案发时所穿衣物(衣服、裤子、鞋子、皮带)、殴打向X1及张X1的作案工具木棒进行提取;对孟XXDNA血样、十指指甲拭子、所穿衣物(衣服、裤子、鞋子、帽子)进行提取;对李XX带侦查人员寻找到的作案工具木棒两根进行提取;对张X1的内裤、阴道分泌物拭子进行提取;对向X3的血样进行提取。2018年8月21日,侦查人员对张X1血样进行提取。
4.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8年8月20日,侦查人员对孟XX人身进行检查,孟XX左手小指及嘴部受伤;对孟XX人身进行检查,孟XX身体无受伤情况;对李XX人身进行检查,并对李XXDNA血样、十指指甲拭子及所穿衣服、裤子、鞋子进行提取。
三、鉴定意见
1.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七)公(司)鉴(法尸)字[2018]20号鉴定书证明:死者向X1系棍棒伤致全身大面积皮下出血、肋骨骨折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毕)公(司)鉴(理化)字[2018]1051号检验报告证明:向X1胃内容物内未检出甲胺磷、对硫磷、甲拌磷、敌敌畏、毒鼠强。
3.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毕)公(司)鉴(法物)字[2018]832号鉴定文书证明:标记为“孟XX家门口木棍”的检材检出的DNA与向X1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的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46×1016。标记为“孟XX皮带”的检材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孟XX、向X1的DNA分型。不排除向X1是向X3的生物学父亲。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张X1的证言证明:其与孟XX系夫妻关系,生育三个孩子,但没有办理结婚证。孟XX出门务工10多年,每一年都是过年的时候回来一个月左右。其与向X1认识三年,期间一直保持情人关系,每次与向X1发生性关系都是在其家一楼卧室。2018年8月19日22时许,其在家里睡觉,向X1打电话说要来找其,其叫向X1不要来,向X1说要来。大概20分钟左右,向X1到其卧室窗子那里,打电话叫其开门,其没有说话,挂断电话后起床给向X1开门,然后把衣服脱了和向X1在床上发生性关系。后孟XX将卧室窗子打破并骂向X1,向X1从床上起来穿一件蓝色条纹T恤,把黑色皮鞋穿上后往二楼跑。其打开灯找衣服穿时孟XX已经将后门砸坏跑到床边,将裤子抢过去扔在地上,用木棒打其左脚两棒,然后拿着木棒去追向X1。向X1被孟XX、李XX拦在一楼伙房里打,孟XX去伙房用木棒打向X1。后孟XX将其拉到伙房与向X1挨着,用手打其和向X1,孟XX、孟XX、李XX乱骂,孟XX又用皮带打其和向X1。后孟XX找了一根绳子把其和向X1捆起来,并打电话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后将其和向X1解开并送医院治疗。
2.证人向X2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其听见孟XX家很吵便过去看,看见向X1和张X1坐在地上,李XX坐在火炉旁边,孟XX和孟XX坐在门边,孟XX拿一根皮带打张X1。其上去拉孟XX,并把孟XX的皮带抢丢了。孟XX就打电话报警,一会儿警察就赶到现场了。
3.证人孟X的证言证明:2018年8月20日凌晨0时许,其接到兄弟孟XX的电话,因没有听清楚孟XX说什么就挂了电话。过几分钟,孟XX在微信里发了一个视频,其打开看见张X1和向X1被绳子捆绑在一起,两人衣服都没有穿。
4.证人李X的证言证明:2018年8月20日凌晨1时许,孟XX与其视频通话,孟XX将视频对着其岳母(张X1)和一个男的,两人躺在地,没有穿衣服。
5.证人向X3的证言证明:其于案发当天6点左右在毕节北XX接到父亲向X1,上救护车后发现向X1已经断气,后来在第一人民医院打了心电图,医生宣布向X1死亡。
6.证人向X4的证言证明:2018年8月20日凌晨3时5分,其接到侄儿向X3的电话,说向X1被人打了,叫其去看一下。其开车到核桃医院时大概4点左右,向X1在病床上躺着输液。其看见向X1情况很严重,打电话与向X3商量后叫急救车送向X1去毕节治疗,到毕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后,发现向X1已经死亡。
7.证人叶X的证言证明:2018年8月20日凌晨2时许,其接到派出所电话说亮岩镇金华XX有人被打伤,便带医务人员开着救护车去金华村,到现场发现被打伤的有一男一女。后女的住院,男的被送到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
8.证人张X2的证言证明:2018年农历4月份的一天,孟XX到其家中说张X1和向X1通奸,其叫孟XX没有证据不要乱讲。其也没有问过张X1这件事。
9.民警胡伟、王XX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8年8月20日,民警胡伟、王XX出警后在案发现场将孟XX、孟XX带回移交七星关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处理。同日9时,民警胡伟、王XX到亮岩镇金华XX孟XX家中将孟XX、李XX带回移交七星关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处理。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孟XX供述:其一直在福建打工。2018年8月13日15时左右,其接到母亲李XX电话说妻子张X1在家里面伙到其他男人,寨邻里面很多人都在说不好听的话,问其要怎么办,其说回去调查了再说。2018年8月14日早上其从福建坐客车,于8月15日下午到毕节,因为想抓张X1和其他男人通奸的现场,其在毕节等到19时左右才坐黑车回亮岩金华。21时许到金华时天已黑了,其没有直接到家,而是在隔家两公里左右的地方下车,走小路到父母住的房子里面。其给父母说这次回来就是要找张X1和其他男人通奸的证据,要每天晚上去其家房子后面守。其还给父亲孟XX说如果守到有男人去就打他们电话,叫他们去帮忙把前门堵住,不准进去的男人出来,其从后面将门打破进去,并与孟XX、李XX商量过抓到向X1就教训他一下。从8月16日晚上开始,其每天晚上从父母家拿一根木棒和一根棕绳去其家后面守,白天在父母家睡觉。持续守到第四晚上,也就是2018年8月19日23时左右,张X1关灯睡觉大约半个小时,其看见一个男人弯着腰走到其家后面窗子边并拿手机出来,其通过手机的亮光看见好像是村卫生室的医生向X1,张X1拿着手机出来将门打开让那个男人进去。其悄悄走到窗子下面去偷听,听见两人在家里面说话。其又悄悄走到房子旁边去打电话给孟XX,说看见有男人进家里面去了,叫孟XX、李XX赶紧来帮忙把前门堵住,并叫孟XX带上一根棍子确保安全。孟XX、李XX来后,其招手示意孟XX、李XX赶紧去将前门堵住。其又悄悄走到后面窗子边,为了确定进去的人是不是向X1,其拨打向X1的电话,正好听见里面有电话响,其就捡了一个石头将窗子砸烂,用手机的手电筒照进去,看见张X1和向X1睡在床上。向X1起来抱着衣服往外面跑,当时向X1上身只穿了一件T恤,下身什么都没有穿。其叫张X1开门,张X1不开,其就将门板踢烂钻进去。向X1往楼上跑,其用木棒打了张X1四五棒后去追向X1,向X1与孟XX在楼道转弯处抓扯在一起,其拿木棒朝向X1身上乱打,把向X1打睡在地上。其将向X1从楼梯上拉到伙房里面躺着,又用木棒对向X1一阵乱打,然后用棕绳将向X1的双手拴住,又到卧室将张X1拉出来与向X1拴在一起。其将大门打开,当时外面已经有很多人来看,其又拿起木棒对向X1、张X1一阵乱打。其打累后孟XX接过木棒去打向X1,孟XX也拿木棒去打向X1和张X1。后来其又用皮带抽打向X1和张X1。凌晨1时许,其拨打110,过了一会儿亮岩派出所民警打电话给其,其说自己抓到强奸犯了,人被其打睡在地上,请派出所民警来处理,然后在家里坐着等派出所民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打电话叫急救车将张X1和向X1拉到医院救治,将其和孟XX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2.被告人孟XX供述:2018年8月13日晚上孟XX来到其家中,其问孟XX怎么回来了,孟XX说回来处理张X1和向X1的事情,并说这次是悄悄回来的,目的是要找证据,晚上去守向X1,如果守到向X1来,就打电话给其,让其和李XX赶过去帮忙,怕向X1逃跑。孟XX说如果抓到向X1和张X1的话要好好教训他们一顿,看这件事情怎么解决,不管看见谁来找张X1,都不会放过这个人。之后孟XX白天在其家睡觉,晚上吃过饭后拿一根木棒去孟XX家外面蹲守。8月19日晚上快到12点时,其接到孟XX电话后拿一根木棒与李XX赶到孟XX家,听见砸后门窗的声音,接着听见孟XX说抓到了。其和李XX在前门守着,并喊“抓强盗了”。之后其和李XX绕到后门,看见门窗都被砸破了,进去后看见向X1从二楼楼梯往一楼下面跑,孟XX?%

  詹军律师,法学本科学历,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案件1000多件,并担任政府部门、企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毕节
  • 执业单位: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520********9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