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例涉及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人于2025年4月入职某幼儿园担任教师职务,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工资拖欠等问题,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并向遵义市播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案件详情: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2025年4月14日入职某幼儿园,从事教师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请人平均月薪为2,992.13元。
2026年1月13日,申请人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由,向遵义市播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及拖欠的工资。
二、争议焦点: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申请人主张:自入职以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2025年5月15日至2026年2月12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辩称:已于2025年9月1日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务合同,但因保管不慎遗失,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认定:虽然用人单位提供了与全园教职工签订的劳务合同书作为证据,但考虑到唯独欠缺申请人的合同不符合常理,结合其他证据,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确实与申请人签订了具备劳动合同性质的劳务合同,但因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故应支付2025年5月15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7,997.00元。
经济补偿:
申请人主张: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辩称:双方对社保已有约定,工资中包含社保补贴。仲裁认定: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根据申请人工作年限及平均工资,裁决用人单位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共计2,992.13元。
拖欠工资:
申请人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
用人单位辩称:已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但入职第一个月扣留了押金和服装费,离职交接后返还。仲裁认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返还押金1,000.00元和服装费325.00元。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6年1月13日起解除。
用人单位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997.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992.13元、押金1,000.00元、服装费325.00元,共计12,314.13元,该款项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决结果:
后续法律程序说明: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