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劳动合同、解除性质、报酬支付)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基本案情
劳动者于2022年7月18日入职用人单位从事销售工作,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000元加提成。双方书面劳动合同载明期限为2022年8月15日至2025年8月14日。2023年7月,用人单位制定《考勤管理规定》,要求城市经理岗位每日钉钉拜访签到4次,未达标可按旷工处理,连续一个月不达标视为严重违纪。
2023年8月起,劳动者负责的 regional market 被调整至他人管理,其自8月4日后签到打卡不达标。2024年1月5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考勤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特殊事实
劳动者于2023年8月7日、9月2日被移出用人单位工作群;
2023年9月至12月期间,劳动者多次与公司沟通,主张其负责的销售区域被收回、未提供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提出可调整至其他区域工作,双方未达成一致;
劳动合同存在补签情形,实际签订时间与落款时间不一致;
劳动者在沟通中曾提出若不能恢复岗位,公司应支付"N+1"补偿。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是否系倒签,用人单位应否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2023年8月至12月欠付工资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适用。
裁判规则
倒签合同的效力:劳动者签署空白合同视为授权用人单位填写内容,补签期限覆盖入职期间且未超法定1个月宽限期,不支持二倍工资差额。
解除性质认定:用人单位以考勤不达标为由解除前,已实质变更劳动者工作内容、移除工作群且未提供必要劳动条件。在数月沟通中双方就岗位调整未能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出补偿方案。此情形符合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征,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赔偿金。
工资标准认定:劳动者主张按含提成的平均工资计算欠付工资,但一审中已明确公司仅欠基本工资,故按合同约定的3000元/月标准支持2023年8月至11月工资共计12,000元。
经济补偿金计算: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8916.95元×1.5个月=13,375.43元。
判决结果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1)2023年8月至11月工资12,000元;2)2023年度未休年假工资5451.95元;3)经济补偿金13,375.43元;驳回其他请求。
案例要点
考勤违纪与劳动条件的关系:用人单位先行剥夺劳动条件,后以考勤违纪解除,构成协商一致解除而非单方合法解除。
协商一致的推定:双方长期协商岗位调整未果,劳动者提出补偿方案,可推定协商一致。
空白合同风险:劳动者签署空白合同视为授权,事后主张倒签风险自担。
案例二:建筑工程领域劳动关系确认及工资支付纠纷案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确认、工资支付)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某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建筑公司承建某观光园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施工内部承包责任书》,约定项目经理负责工程现场管理、协调及结算,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由项目经理聘请。
劳动者于2018年8月经介绍进入该项目工地担任预算员,日常工作由项目经理安排,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期间,劳动者曾代表公司参加与建设单位召开的结算争议谈判会议并参与工程结算。公司于2019年7月、2020年12月通过银行转账向劳动者支付三笔款项,备注为"劳务费"及"人工费"。
2021年5月劳动者离职。后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项目部预算员工资表》显示:2018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应得工资、补贴等合计403,175.16元,扣除已支付的263,254.84元,尚欠139,920.32元。
争议焦点
建筑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建筑公司是否应支付拖欠工资139,920.32元。
裁判规则
劳动关系认定:劳动者提交的公司直接支付报酬的银行流水、代表公司参与对外结算的会议纪要等证据相互印证,构成优势证据。
举证责任倒置:建筑公司主张劳动者系项目经理个人雇佣,但项目部人员配置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项目经理自行配备人员,应承担不利后果。
内部承包的对外效力: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内部承包给项目经理,对外仍以企业为用人单位主体,不得以内部约定对抗劳动者。
工资支付依据:项目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其签署工资表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工资表载明的拖欠金额应予支付。
判决结果
确认建筑公司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动者2018年8月至2021年5月工资139,920.32元。
案例要点
直接付款的认定作用: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款项,即使备注为"劳务费",仍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
项目经理签字的效力:在内部承包模式下,项目经理的工资结算签字构成职务代理,对外由公司承担责任。
掌握证据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掌握项目人员配置证据而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三:装饰装修工程押金返还纠纷案
案件类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押金返还)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市某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装修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后,其事业部与实际施工人签订《施工内部经济责任制协议》,约定将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并要求其在进场前支付10万元保证金(后转为质量、安全押金)。协议尾部加盖装修公司事业部印章,事业部负责人在"代表"处签字。
2020年10月12日,实际施工人通过微信向事业部负责人转账支付10万元。2022年4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装修公司未退还押金。
特殊事实
生效判决已认定:事业部负责人系装修公司工作人员,其在项目中的行为属职务行为;
公司高管追认:装修公司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曾通过微信向实际施工人索要押金支付凭证,表明公司对收款事宜知晓并追认;
款项流转:事业部负责人于2022年6月20日向装修公司工作人员转账20万元,摘要为"安全押金、项目完成退回",其称包含本案押金10万元。
争议焦点
事业部负责人收取保证金的效力;
保证金返还责任主体。
裁判规则
职务行为认定:事业部负责人作为公司员工,在协议上签字并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追认的认定:公司高管事后索要押金凭证的行为构成对收款行为的追认,强化了职务行为的认定。
挂靠与内部承包区分:公司与员工之间存在社保关系且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应认定为内部承包而非挂靠,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返还条件成就:工程已完工,保证金依约应予退还。
判决结果
装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实际施工人押金100,000元。
案例要点
职务行为的推定:项目负责人+公司高管追认=职务行为,即使款项未直接进入公司账户。
内部承包的认定标准:存在劳动合同+社保关系+内部协议,应认定为内部承包,公司承担对外责任。
案例四:建设工程保证金实际权利人认定纠纷案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证金返还)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某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系建筑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X)。2022年3月21日,原告向被告物业公司转款50万元,被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原告交来的某项目工程保证金(代被告房开公司收取)。2024年7月,原告以"交纳保证金后未签订任何合同、也未承建任何项目"为由,要求退还50万元及利息。
被告抗辩称:该保证金实际由第三人XX公司承包工程后,内部承包给第三人王X、萧X、胡X三人合伙承建。因萧X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系父子关系,原告仅为代合伙人收取投资款并代付保证金,后因萧X中途退出导致账目不清,原告与萧X串通捏造债权。
关键事实
原告庭审自认:"只是几个合伙人使用了原告的账户收付款,但是原告并未实际参与合伙人的施工";
被告举证:XX公司与被告签订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承包人落款处均有王X、萧X、胡X三人签字;
时间关联性:原告支付50万元的时间节点与上述合伙事务执行存在高度盖然性关联;
合伙关系:第三人王X、萧X均认可三人系合伙关系,但尚未清算。
争议焦点
原告支付保证金是否基于独立法律关系;
原告是否为保证金实际权利人。
裁判规则
自认的法律后果:原告关于"账户被合伙人使用"的庭审自认成为关键不利证据,直接导致举证责任转移至己方。
商业逻辑审查:法院对"先交保证金后签合同"的主张进行商业逻辑审查,认为不符合保证金担保合同履行的基本功能,削弱原告陈述可信度。
高度盖然性原则:在证据不完全充分时,通过时间节点、合同签署情况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推定款项与合伙事务的关联性。
举证责任分配:原告自认代付事实后,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存在独立法律关系且返还条件成就,未能举证则承担败诉风险。
主体适格性审查:在合伙内部纠纷未解决前,原告仅凭转账凭证和收据,不足以证明享有独立债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20元由原告负担。
案例要点
账户出借风险:将公司账户交由合伙人使用,导致款项性质混淆,无法有效主张独立债权。
诉讼策略失误:关键自认与诉讼请求矛盾,直接导致败诉。
内部纠纷优先:合伙人之间账目未清算,法院倾向于驳回外部主张以敦促内部纠纷先行解决。
案例五:建设工程资料员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确认、工资支付)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某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建筑公司承建某观光园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施工内部承包责任书》,约定项目经理为项目负责人,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由项目经理聘请。
劳动者于2018年8月经介绍进入该项目工地担任资料员,日常工作由项目经理安排,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曾代表公司签收工程资料、参加项目会议。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2020年12月向劳动者转账6万元及5万元,无任何备注。
2021年4月劳动者离职。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项目部资料员工资表》显示:2018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应得工资、补贴等合计441,400元,扣除已支付的267,000元,尚欠174,400元。
争议焦点
建筑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建筑公司是否应支付拖欠工资174,400元。
裁判规则
劳动关系成立:劳动者提交的公司直接转账支付记录、公司授权其签收资料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据可相互印证。
举证责任倒置:公司主张劳动者系项目经理个人雇佣,但未举证证明项目经理自行配备人员,承担不利后果。
内部承包的对外效力:无论内部承包是否属实,项目经理系公司案涉工程项目部经理、财务管理人员,其工作行为代表公司,公司委托劳动者作为资料签收人并支付工资,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工资支付依据:项目经理签署工资表系职务行为,公司应按工资表载明金额支付拖欠工资。
判决结果
确认建筑公司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动者2018年8月至2021年4月工资174,400元。
案例要点
直接付款的认定:用人单位直接转账支付款项,即使无备注,仍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
授权委托书的证明力: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让劳动者签收工程资料,证明其接受公司管理。
职务行为的连续性:项目经理的招聘、管理、结算等行为构成职务行为链条,对外均由公司承担责任。
综合裁判规则提炼
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建筑领域)
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从属性: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如授权签收资料、参加公司会议);
报酬支付:用人单位直接或通过项目负责人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特殊规则:内部承包模式下,企业仍对外承担用人单位责任,不得以"承包人个人雇佣"为由抗辩。
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者:初步证明提供劳动、接受管理、获得报酬;
用人单位:对"非劳动关系"负主要举证责任,项目人员配置等内部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而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
职务行为认定标准
形式要件:负责人系公司员工(社保、劳动合同);
实质要件: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缔约、收款、结算;
强化要件:公司高管事后追认或知晓未反对。法律后果:职务行为产生的责任由公司承担。
解除劳动关系性质判断
前提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先剥夺劳动条件(移出工作群、调整区域);
过程审查:双方是否长期协商岗位调整;
合意认定:劳动者提出补偿方案可推定协商一致。法律后果:协商一致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
保证金/押金返还条件
合同依据:协议明确约定保证金数额、用途、返还条件;
主体认定:职务行为收取的,由公司返还;个人账户收取但公司追认的,仍由公司返还;
返还条件:工程完工、合同解除或约定条件成就时应予返还。例外情形:原告自认账户被他人使用且无独立法律关系证据的,驳回返还请求。
自认的法律后果
庭审自认:对己方不利事实的明确承认,直接导致举证责任转移;
与诉求矛盾:自认事实与诉讼请求存在逻辑冲突的,法院不予支持诉请;
不可撤销:除非受胁迫或重大误解,否则自认具有拘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