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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宋爱勇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3日 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名称: 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鲁某、郭某、李某及原审第三人清算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 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鲁某、郭某、李某

原审第三人: 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某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黄某


一、案件背景

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因与鲁某、郭某、李某及原审第三人之间就清算责任产生纠纷,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涉及房屋销售过程中优惠费的收取及责任承担问题。


二、原审查明事实

  1. 合同签订情况

    • 置业公司与某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能公司”)签订《项目独家销售代理服务合同》,指定西能公司为某建材家居城项目的独家销售代理。

置业公司与西能公司及另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签署《销售代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允许西能公司按市场情况收取电商费用(每套不超过2万元),并明确相关税收和法律风险由西能公司承担。西能公司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景公司”)签订《分销代理合同》,将部分销售代理服务分销给前景公司。


  • 优惠费收取情况

    • 前景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收取了17户购房人的优惠费共计48万元,并按照“缴一抵二”的规则,为购房人抵减了96万元房款。

  • 置业公司认为前景公司的行为导致其损失,遂提起诉讼。

  • 前景公司注销情况
    • 前景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鲁某、郭某和李某系该公司股东。

  • 2020年,前景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通过清算报告,承诺注销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并办理了注销登记。


  • 三、原审判决理由及结果

    1. “电商费”性质认定

      • 原审法院认为,前景公司收取的优惠费符合置业公司与西能公司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电商费”性质,且置业公司在长时间内未对前景公司的行为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认同意。

  • 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

    • 置业公司与前景公司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置业公司不能直接要求前景公司承担责任。

  • 前景公司的分销代理行为虽未经置业公司明确同意,但置业公司明知前景公司在其销售场所进行销售活动而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转委托行为的默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 四、上诉理由及请求

    1. 上诉理由

      • 置业公司上诉认为原审判决错误地将电商费等同于优惠费,主张优惠费活动未经其同意,且前景公司注销后,其股东应承担公司债务。

  • 置业公司当庭追认西能公司的转代理行为,要求前景公司及其股东承担责任。

  • 上诉请求
    •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置业公司的原诉讼请求。

  •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鲁某、郭某、李某承担。


  • 五、二审审理及判决

    1. 二审审理

      • 二审期间,置业公司举示了西能公司提交的付款申请单等证据,但二审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未能证明置业公司与前景公司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 前景公司陈述其收取的费用需先交给西能公司,再由西能公司与置业公司进行结算。

  • 二审判决
    •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置业公司与前景公司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置业公司不能直接要求前景公司承担责任。

  • 遵义西能公司与前景公司签订的《分销代理合同》未经置业公司明确同意或追认,置业公司已无追认权,因转委托带来的损失应由代理人西能公司承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置业公司负担。


  • 六、结论

    本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认定置业公司与前景公司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置业公司不能直接要求前景公司及其股东承担责任。

  • 本案体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即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仅由合同当事人享有或承担,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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