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男方,1975年出生,贵州省息烽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帝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方,1994年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事实
2021年10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同居生活。原告于2022年3月与前妻离婚,被告亦于2022年2月离婚。
恋爱及同居期间,原告通过多种方式向被告转账共计256,954元,具体包括:
微信转账77次,合计144,349元(其中520元、1314元等带有特殊含义的金额7笔共6,022元,1,000元以下小额转账9笔共4,227元)
支付宝转账26次,合计62,606元(其中1314元1笔,1,000元以下转账6笔共1,992元,备注"代付")
银行转账1笔49,999元(2022年5月17日通过浙江农信银行转账)
此外,原告主张曾应被告要求向媒人转账10,000元,以及为被告购买价值9,869元的手机、5,861元的金手镯和3,280元的手表,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物品实际交付被告。
被告仅向原告转账1笔2,000元。被告辩称所有款项均用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消费及代付费用,包括其为原告购买衣物、代付材料费等支出,并主张原告在同居期间存在过错导致关系破裂。
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曾提及"过完年结婚",原告也多次表达以结婚为目的的意愿。2023年1月,被告要求分手并将原告联系方式拉黑,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争议焦点
恋爱同居期间的转账是否属于借婚姻索取的彩礼?
各类款项是否应当返还?
法院判决理由
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对款项性质区分处理:
关于520元、1314元等小额转账:此类金额在社会认知中具有特殊含义,系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自愿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交付后不得撤销。
关于1,000元以下小额转账:发生在同居期间的频繁小额转账,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日常消费水平及被告提供的消费证据,认定为共同生活费用或一般性赠与,不构成彩礼。
关于银行转账49,999元:该笔款项金额较大,明显超出日常消费范畴,且发生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应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属于彩礼。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依法应当返还。
关于其他主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向媒人转账及购买贵重物品与被告的关联性,且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与被告恋爱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存在重大过错,其主张的其他款项及消费支出应由其自行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49,99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2,101元,被告负担49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