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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责任纠纷(实质为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发布者:宋爱勇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5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清算责任纠纷(实质为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建材家居城项目的开发商。2017年9月,原告与总代理商(以下简称"总代公司")签订《独家销售代理服务合同》,约定由总代公司代理销售项目商铺,并确定销售底价。同年12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第四条第3项约定:"甲方允许乙方按照市场情况收取相应的电商费用(每套不超过2万元),不影响甲方的销售价格或更大利益的情况下方可执行,涉及的相关税收和法律风险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总代公司为开展业务,于2018年3月与分销公司(以下简称"分销公司",被告三人系该公司注销前的股东)签订《分销代理合同》,将项目部分商铺的销售代理权转委托给分销公司,约定分销公司对客户享有92折或9折优惠权限。

分销公司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向17户购房人收取"优惠费"共计48万元,并实施"缴一抵二"的优惠政策(即缴纳1万元优惠费可抵2万元房款),导致原告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合同时,实际房款中抵减了96万元。2019年3月后,分销公司停止收取此类费用。

2020年5月,分销公司办理注销登记,被告三股东在清算报告中承诺:"公司注销后,如有遗留的债权债务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2022年至2023年间,17户购房人陆续起诉原告,生效判决均认定:销售场所内的销售人员具有代理原告的外观表象,购房人有理由相信优惠政策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认购书》和《收据》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承担,判令原告在房款中兑现"缴一抵二"优惠,合计抵减房款96万元。

原告认为分销公司收取的48万元优惠费未上交,且超额收取造成其损失,遂起诉被告三股东,要求:1)返还优惠费48万元及利息;2)赔偿房款损失91万元(96万元-5万元差额);3)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1. "电商费/优惠费"的性质认定:分销公司收取的48万元是否属于《补充协议》约定的"电商费"?

  2. 法律关系认定:原告与分销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委托代理关系?总代公司的转委托行为是否经原告同意或追认?

  3. 超额收取的责任:分销公司单笔收取超过2万元限额是否构成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4. 清算责任:分销公司已注销,股东是否应承担返还和赔偿责任?

  5. 诉讼时效:原告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理由

一、关于"电商费"性质的认定

《补充协议》对"电商费"未作明确定义,应结合合同条款、交易习惯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

  1. 行业惯例:在销售场所内"交款享折扣"系房地产销售行业惯常做法;

  2. 原告知情且未异议:分销公司长时间在销售场所公开收取优惠费并实施折扣,原告不可能不知情。即便初始不知情,在后续合同履行中也应知晓,但原告始终未提出异议

  3. 价格体系吻合:17户商铺享受优惠后的销售均价,均不低于《补充协议》约定的销售底价,仅在个别户型存在略低于底价情况;

  4. 款项性质:分销公司在《认购书》和收据中明确注明"团购费不计入房款",原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均在价格方案上签字备案,证明原告明知该款项作为佣金的一部分,并非代收房款

综上,分销公司收取的48万元优惠费属于《补充协议》约定的"电商费",但存在超过2万元限额的情形,构成违约。

二、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

  1. 转委托关系:总代公司未经原告明确同意或追认,擅自将销售代理权转委托给分销公司。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转委托未经同意的,由受托人(总代公司)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2. 责任主体:分销公司虽为实际收款方,但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原告应向总代公司主张委托损害赔偿责任,而非直接向分销公司或已注销公司的股东主张。

  3. 股东清算责任:因分销公司本身不承担直接责任,其股东亦无需承担清算责任。

三、超额收取的违约责任

分销公司收取的优惠费部分超过2万元限额,违反《补充协议》约定,构成违约。但原告未举证证明该超额部分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且该违约后果应由总代公司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股东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四、诉讼时效

原告在2020年与总代公司终止合作时应已知晓优惠费收取情况,但直至2025年才提起诉讼,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即便从2023年购房人起诉原告的判决生效时起算,原告向被告股东主张权利也已超过时效。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606元由原告负担。


案例要点

  1. "电商费"的司法认定 :在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中,允许收取的"电商费"性质上属于分销商的营销费用和佣金,而非开发商代收款项。其合法性取决于:①合同约定明确;②不影响开发商底价;③不损害购房人利益;④程序公开透明。

  2. 转委托的法律后果:总代理商擅自转委托分销商,未经开发商同意或追认的,分销商的行为后果由总代理商承担。开发商应直接向总代理商主张违约责任。

  3. 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虽生效判决认定销售人员行为对购房人构成表见代理,但该效力仅及于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不能反向推定分销商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4. 清算责任的前提: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的前提是公司本身对债权人负有债务。若基础债务不成立,股东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1. 诉讼时效的把握:开发商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分销商收取费用后三年内未主张权利,丧失胜诉权。与购房人之间的纠纷判决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2. 证据的完整链条:原告未能提供与分销公司的直接合同、款项往来、对账记录等关键证据,无法证明分销公司负有返还义务,是导致败诉的核心原因。


与前案对比分析

本案与前几案的核心区别在于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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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结果
劳动纠纷案劳动者→用人单位直接劳动关系支持经济补偿
保证金案(成功)实际施工人→发包方直接合同关系+职务行为支持返还
保证金案(失败)代付公司→发包方代付关系(无独立合同)驳回诉请
本案开发商→分销商股东转委托关系(未经同意)驳回诉请

本案凸显:在多层代理关系中,权利人必须准确识别直接债务主体,否则可能因请求对象错误、诉讼时效过期、证据链条断裂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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