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原告: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
被告:B自然人(住所:贵州省湄潭县)
交易链条
复制
| 时间 | 主体 | 事项 |
|---|---|---|
| 2023-04-15 | B ? 无锡某银行 | 线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本金 23,000 元,年利率 9%,期限 12 个月;逾期罚息上浮 50%,复利同罚息。 |
| 同日 | B ? 深圳某担保公司 | 签订《委托保证合同》: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费 3,589.44 元;担保代偿后,担保公司取得追偿权,并可按日 0.098% 向 B 收取逾期违约金。 |
| 2023-04-15 | 银行 | 向 B 发放贷款 23,000 元。 |
| 2023-10-18 至 2023-12-18 | 担保公司 | 因 B 逾期,担保公司分 3 笔向银行代偿本息合计 13,937 元。 |
| 2024-05-17 | 担保公司 → 北京某科技公司 | 第一次债权转让:担保公司将全部债权(本金 13,666.64 元 + 利息、违约金等)转让给科技公司,并短信通知 B。 |
| 2024-08-08 | 科技公司 → 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第二次债权转让:科技公司再将同一债权转让给 A 公司,并短信通知 B。 |
| 2025-04-28 | A 公司 | 向湄潭县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 |
诉讼请求(原告最终明确)
判令被告 B 向原告支付 代偿本金 13,666.64 元;
判令被告以 13,666.64 元为基数,自 2023-12-19 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 年利率 12.4% 支付逾期违约金;
放弃律师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请求。
法院裁判要点
合同效力
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及两次债权转让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追偿权取得
担保公司代偿后,依据《民法典》第 700 条取得对 B 的追偿权;两次债权转让均依法通知债务人,故原告 A 公司合法取得并享有该追偿权。违约金调整
原告自愿将原约定的日 0.098%(年化约 35.77%)下调至年化 12.4%,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法院予以准许。缺席判决
B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法缺席裁判。
判决主文(终审)
被告 B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 支付原告 A 公司 代偿款 13,666.64 元 及逾期违约金(以 13,666.64 元为基数,自 2023-12-19 起按年利率 12.4%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6 元(已减半),由被告 B 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实务提示
债权转让通知
债权让与应采用 短信、EMS、电子邮件等可追溯方式 通知债务人,并留存送达凭证,确保转让对债务人生效。违约金约定
线上贷款及担保合同常见高额违约金条款,债权人自愿下调至 4 倍 LPR 以内,可显著降低诉讼风险。证据链完整
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借款合同、放款凭证、代偿凭证、两次债权转让协议及短信通知截图,形成完整证据链,保证胜诉。小额诉讼程序
标的额 ≤ 当地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30% 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金钱给付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提高回款效率。
